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900J/202412-00015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互动回应】来电咨询物业费缴纳优惠政策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6 | 发布日期: | 2024-12-06 |
来电咨询:2023年房屋完成交付,至今没有入住,现来电咨询,是否有相关物业费缴纳优惠政策。
核处及办理情况:依据《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和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业主、物业使用人自交付之日起应当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空置房物业费的优惠政策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沟通协商,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无优惠政策,若实行相关政策会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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