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41X8/202412-0011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四合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五期(四合乡)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10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四合乡蔡*富超市 |
92341822MA2REXGR4M |
蔡*富 |
广市监处罚〔2024〕08031号 |
广德县四合乡蔡*富超市(蔡德富)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案 |
第“866912”号“牛栏山”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当事人于2024年9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门口从开着货车的送货人手中以100元/箱的价格购买了标有“牛栏山”字样的白酒2箱,以13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合法进货发票,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2024年10月22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投诉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侵犯“牛栏山”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1箱,共计违法所得130元。当事人经营场所放有尚未销售的“牛栏山”7瓶(每箱12瓶。其余5瓶已被当事人经营者自行饮用)。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牛栏山”(规格:42%vol,500ml)的违法经营额共计205.83元。 |
1、警告; |
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无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无合法进货发票,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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