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412-0023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12月行政处罚公示(第一批)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3 | 发布日期: | 2024-12-03 |
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钱*、曹*云非法猎捕案 | 钱*、曹*云 |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 2024.12.2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40号 | 钱*、曹*云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利用猎狗围猎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没收猎获物(野猪5头)、猎捕工具(杀猪刀1把、头灯2个); 2、并处猎获物价值(2500元)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
2 | 李*毁坏林地、非法开采案 | 李* | 毁坏林地、非法开采 | 2024.12.2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41号 | 李*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22日擅自在誓节镇莹山村王山冲村民组山场(小地名:长山岭)处使用挖机开挖资源(土石方)609.38立方米用于平整林地292平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一、没收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土石料)609.38立方米,交由誓节镇政府统一管理; 二、责令于2025年3月28日前恢复292平方米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三、并处罚款14016元,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48元/㎡)的罚款,计14016元(292㎡×48元)。 |
3 | 李*会、郑*洲、张*波非法开采案 | 李*会、郑*洲、张*波 | 非法开采 | 2024.12.2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42号 | 李*会、郑*洲、张*波三人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9月10日至9月26日期间在广德市杨滩镇莫村村南畔桐汭河道旁采挖砂石外运并销售获利4922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依法没收采出的砂卵石违法所得4922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9844元(49220元×20%)。罚没款合计为59064元(49220元+98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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