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41X8/202411-00109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四合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九期(四合乡)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01 | 发布日期: | 2024-11-01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县四合乡袁*顺蔬菜店 |
92341822MA2QT6J429 |
袁*顺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7号 |
广德县四合乡袁家顺蔬菜店(袁家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地处安徽省广德市四合乡徐村社区何村山区,经营该蔬菜店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于宁国市小龙干海货批发部处共购进了一件11kg的“生姜”,购入价格是125元。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留存了该批次“生姜”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以人民币20元/kg(1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8月9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生姜”《检验报告(No:ZQJY-2024-W07144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11kg“生姜”已全部销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该批次不合格的“生姜”的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73元。 |
1、罚款贰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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