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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10-00116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九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8 发布日期: 2024-10-28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九期

发布时间:2024-10-28 09:55 来源:新杭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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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九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邱村镇便民平价超市

92341822MA2QT6UC87

吴祖红

广市监处罚〔2024〕04054号

广德县邱村镇便民平价超市(吴祖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花费30元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21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为20克/包的“大霸王鱿鱼肉肠”40包。2024年8月29日投诉举报人于当事人经营场所处购买了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大霸王鱿鱼肉肠”2包,共付款2元。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仍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大霸王鱿鱼肉肠”,现场共发现超过保质期的上述食品31包。上述食品购入价格为0.75元/包,销售价格为1元/包。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2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大霸王鱿鱼肉肠”31包。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广德市富林超市

92341822MA2UD5G554

方玲

广市监处罚〔2024〕04053号

广德市富林超市(方玲)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9日向投诉人出售了“笑笑乐”香辣棒,生产日期20240309,保质期150天,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进行检查而案发。根据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讯问笔录,该批次爆火辣棒购进价为0.3元/袋,售价为14元/斤。因当事人无法确认其余已销售的上述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金为额5.8元,违法所得为3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0.2kg“笑笑乐”香辣棒。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

广德县邱村镇新乡村超市

92341822MA2QRH2C94

郑祖亮

广市监处罚〔2024〕04050号

广德县邱村镇新乡村超市(郑祖亮)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广德市国宁商贸处分别购入了:1、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9日的金隆发®畅香烤肉派(保质期9个月),以人民币5元/袋的价格购进,人民币6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生产日期为2023年12月8日的好食情®香辣魔芋素毛肚(保质期9个月),以人民币5元/袋的价格购进,人民币6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3、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的忠来®新疆贡枣(保质期12个月),以人民币13元/袋的价格购进,人民币15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8月20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当事人货架上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金隆发®畅香烤肉派2袋、好食情®香辣魔芋素毛肚6袋、忠来®新疆贡枣2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且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发出召回通知。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78元。当事人由于保管不当,进货票据已丢失,亦未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①“金隆发畅香烤肉派”2袋;②“好食情香辣魔芋素毛肚”6袋;③“忠来新疆贡枣”2袋);。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广德县四合乡袁家顺蔬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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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家顺

广市监处罚〔2024〕08027号

广德县四合乡袁家顺蔬菜店(袁家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地处安徽省广德市四合乡徐村社区何村山区,经营该蔬菜店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于宁国市小龙干海货批发部处共购进了一件11kg的“生姜”,购入价格是125元。当事人进货时索取并留存了该批次“生姜”的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未索取查验供货商的资质,以人民币20元/kg(1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8月9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生姜”《检验报告(No:ZQJY-2024-W071442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11kg“生姜”已全部销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该批次不合格的“生姜”的货值金额为198元,违法所得73元。

2024年8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9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生姜”,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拾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广德市高升餐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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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政江

广市监处罚〔2024〕01101号

广德市高升餐饮店(邹政江)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为案

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袋装的有标签“纯手工老面包子”(规格:25只)系当事人于2024年8月6日从广德市盛家包子铺购进的,购进了200个,共8袋,进货价为1.3元/个,销售价为1.5元/个。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袋装的无标签猪肉包(规格:30只)系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从广德市香蒸坊包子铺购进的,共购进了220个,进货价为1.1元/个,销售价为1.3元/个。上述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袋装的有标签“牛肉小笼包”(规格:25只)系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从广德市香蒸坊包子铺购进的,购进了100个,共4袋,进货价为1.1元/个,销售价为2.5元/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库存6袋无标签猪肉包(规格:30只),共180个;当事人库存6袋有标签“纯手工老面包子”(规格:25只),共150个;当事人库存3袋有标签“牛肉小笼包”(规格:25只),共75个。上述食品标签均不符合规定。根据当事人经营者提供的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612元,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所得为189.5元。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故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玖元伍角;

4、没收①袋装的无标签猪肉包(规格:30只),数量为6袋;②袋装的有标签“纯手工老面包子”(规格:25只),数量为6袋;③袋装的有标签“牛肉小笼包”(规格:25只),数量为3袋;。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广德县桃州镇我爱我家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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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清喜

广市监处罚〔2024〕01096号

广德县桃州镇我爱我家超市(周清喜)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4月9日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购入10袋卫龙小辣棒,净含量:50克,购进价格为3.5元/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卫龙小辣棒,生产日期2024年3月26日,保质期150天,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5元(5元/袋×1袋),违法所得5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广德市开欣食品超市

92341822MA8LHYF52U

濮阳俊军

广市监处罚〔2024〕01095号

广德市开欣食品超市(濮阳俊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广德县国宁食品商行购入4袋豫见好丽美奶香吐司,净含量:280克,购进价格为5元/袋,销售价格为8元/袋。2024年8月27日向投诉人出售了1袋豫见好丽美奶香吐司,生产日期2024年3月10日,保质期150天,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8元(8元/袋×1袋),违法所得8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捌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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