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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07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七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4-12-23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三十七期

发布时间:2024-12-23 10:2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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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和种类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玫瑰园来客便利店 92341822MA2NXE149A 张健 广市监处罚〔2024〕07050号 广德县玫瑰园来客便利店(张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广德县勇培超市购进了“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2箱共24桶,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0411,保质期为六个月,进价为3.75元/桶,售价为5元/桶,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11月10日向消费者销售1桶,2024年11月19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2桶。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2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广德县金芳便利店 92341822MA2R9YRGXD 余金芳 广市监处罚〔2024〕07059号 广德县金芳便利店(余金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广德市柒零商贸经营部购进了佳龙辣本营香辣孜然味20袋,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5月6日,保质期180天,进价为2元/袋,售价为3元/袋,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11月10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2024年11月20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6袋。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1元,违法所得3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袋佳龙辣本营香辣孜然味。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 91341822MA8NWNT47C 熊本慧 广市监处罚〔2024〕09043号 广德徽味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行为案 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食品类别为糕点,有效期至2027年8月11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生产“黄山烧饼”(净含量:250克)60盒,以6.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该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原料“小麦粉”,当事人在该食品标签配料表中将该原料“小麦粉”标示为“精面粉”。根据《小麦粉》(GB/T1355-2021)1范围“本文件界定了小麦粉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原料要求,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无添加物的食用小麦粉。”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及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该配料的名称。当事人于2024年8月5日生产“桃酥”(净含量:258克,生产日期:2024/08/05,保质期:120天)60盒,以4.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该食品标签标示的配料“泡打粉”,根据《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GB1886.245-2016)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食品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合而成的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复配膨松剂又称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产品标签上既可以标示为复配膨松剂,也可以标示为泡打粉、发泡粉、发酵粉。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三十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未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原始配料进行标示。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上述两种食品均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66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
当事人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配料“小麦粉”名称、未对复配食品添加剂“泡打粉”原始配料进行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广德桃州镇张氏酒坊 92341822MA2NELK02X 徐秀珍 广市监处罚〔2024〕05049号 广德桃州镇张氏酒坊(徐秀珍)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当事人为经营散酒的食品经营户,未取得食品生产的许可或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销售的“人参酒”是以从界首市颍泉酒厂购进的散装酒为主要原料,自行加入少量自食的人参、枸杞泡制而成,当事人购进上述散酒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相关义务。当事人经营者仅制作了上述“人参酒”一瓶,并于2024年9月5日售出,售价为350元。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50元。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元。
当事人有固定加工场所,从业人员仅有1人,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符合《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关于食品小作坊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及《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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