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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2-00071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9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2-23 发布日期: 2024-12-23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9期

发布时间:2024-12-23 09:26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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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县天姿美容院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QRUFGX8 李秀云 广市监处罚〔2024〕05064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2024年8月12日,我局接到投诉,投诉人称在广德县天姿美容院店内买到了过期面膜粉。2024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并核实投诉情况,当事人对于涉诉产品是否过期存在异议,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涉诉产品。2024年9月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供进一步证据材料,将涉诉过期化妆品提交至我局,当事人对于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确认无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三、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45 2024年12月17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5年3月17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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