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11-00086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表丨第4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8 | 发布日期: | 2024-11-1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市桃州镇陈士昌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8NXHDR29 | 陈士昌 | 广市监处罚〔2024〕07081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处置室内发现有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无法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建议调查处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警告 | 0 | 0 | 2024年11月18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5年2月18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金红口腔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D7RF371M | 金红 | 广市监处罚〔2024〕07082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警告 | 0 | 0 | 2024年11月15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5年2月15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桃州镇荆汤社区卫生室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PDY91941334188217D6001 | 赵长虎 | 广市监处罚〔2024〕07083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处置室内发现有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当事人现场提供了该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建议调查处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警告 | 0 | 0 | 2024年11月11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5年2月11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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