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11-00085 | 组配分类: | 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行政处罚信息表丨第3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1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市姚国政中西医结合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2PHD538B | 姚国政 | 广市监处罚〔2024〕02067号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 2024年10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市姚国政中西医结合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在当事人注射室内的桌面上摆放的“大名华龙针灸针”部分已超过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大名华龙针灸针”为固始县臻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其中1.规格为0.35×13mm的“大名华龙针灸针”生产日期为20210916,使用期限为20240915,共131袋(每袋10pcs);2.规格为0.35×50mm的“大名华龙针灸针”生产日期为20210106,使用期限为20230105,共56袋(每袋10pcs);3.规格为0.35×75mm的“大名华龙针灸针”生产日期为20210106,使用期限为20230105。当事人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请将此巡查结果综合研究,并考虑立案查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3种规格的“大名华龙针灸针”共计236袋。 | 0.5 | 0.0118 | 2024年11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7年11月7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县桃州镇何涛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2RN84J3D | 何涛 | 广市监处罚〔2024〕07084号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县桃州镇何涛诊所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诊所内发现一款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414118;生产日期:20240616;失效日期:20260615;生产批号:20240616;生产企业名称:圣光医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该诊所现场提供了上述医疗器械的进货票据,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警告 | 警告 | 0 | 0 | 2024年11月7日 | 2027年11月7日 | 2025年2月7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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