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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10-00229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8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0-28 发布日期: 2024-10-28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8期

发布时间:2024-10-28 09:09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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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市邱村卉颜美容养生会所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WR1HAXU 杨辉 广市监处罚〔2024〕04066号 《化妆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024年9月26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德市邱村镇街道阳光新苑的广德市邱村卉颜美容养生会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1盒名为“御辰溪”美肌透皙液,生产方:广州盛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173,生产批号:YCX210620,限期使用日期:20240619,净含量:30ml。 《化妆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御辰溪”美肌透皙液1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0.2 0.018 2024年10月25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7年10月25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欣迪理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8PL0623Y 刘平云 广市监处罚〔2024〕03029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盒涉案批次“蓝朵纷彩染发膏(蓝莓棕色)”和1盒涉案批次“蓝朵纷彩染发膏(金铜色)”;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0.3 0.01 2024年10月23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7年10月23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卢村乡引领潮流理发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QRG2911 汪星 广市监处罚〔2024〕03028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4盒涉案批次“怡美姿染发膏(绿色)1号剂”;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0.3 0.04 2024年10月23日 2099年12月31日 2027年10月23日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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