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10-00228 | 组配分类: |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7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08 | 发布日期: | 2024-10-08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市香艾坊保健服务部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22MA8LA0QR1H | 孟文霞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5号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一款名称为“露丝年华焕颜抗皱冰膜”的化妆品,共三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合格证明,且未能提供其记录保存凭证的有关证明材料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警告 | 警告 | 0 | 0 | 2024年9月30日 | 2099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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