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412-00177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广自然资规〔2024〕316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2-04 | 发布日期: | 2024-12-04 |
有效性: | 有效 |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2月4日
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科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以下行政处罚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本条规定的以上包括本数):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的;
(二)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公民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违法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
(四)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处分需要将案件材料移送的;
(七)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以下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第六条 以下行政强制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滞纳金达到本金数额50%的;
(二)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强制。
第七条 以下行政征收事项应当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一)相对人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等提出异议的;
(二)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征收。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由执法机构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六)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七)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政策法规科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接到执法机构的审核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政策法规科应当就发现的问题与执法机构及时沟通,必要时可要求执法机构作出解释或补充说明。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材料不全的,自补充材料提交之日起计算。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论证、对疑难复杂案件征询意见或提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初审意见: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政策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初审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退回修改后或者审核不通过的,执法机构应当按具体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进行充分协调研究,或者依程序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不取代执法机构的审查职责,执法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对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有异议但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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