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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41X8/202411-00074 组配分类: 救助审定
发布机构: 四合乡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13 发布日期: 2024-11-13

自然灾害救助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13 11:03 来源:四合乡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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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审核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完成核定工作。

(六)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灾民救助全面实民直达工程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将名册提交财政部门核对,由财政涉农资金发放部门以涉农资金“一卡通”的形式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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