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类型 |
行政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编号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1 |
朱*阳非法开采案 |
朱*阳 |
非法开采 |
2024.10.9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33号 |
朱*阳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租赁机械对广德市卢村村石峻村东庄村民组(小地名:田家小冲)山场进行采挖,并采出山砂544.6吨,其中47.6吨山砂运至卢村乡石峻村东庄25号用于平整场地,497吨山砂堆放于开采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依法没收朱*阳非法开采的山砂497吨。 |
2 |
李*青毁林开垦案 |
李*青 |
毁林开垦 |
2024.10.12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34号 |
李*青于2022年10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将位于广德市誓节镇牌坊社区毛竹柯居民组(小地名:河田)土地上的枯立木及竹灌使用挖机移除并平整成水田栽植水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限于2025年3月12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计48株(1.2亩*40株/亩)。 |
3 |
汪*非法开采案 |
汪* |
非法开采 |
2024.10.12 |
广自然资规执罚(2024)35号 |
汪*于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5月,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广德市卢村乡石峻村朱家边村民组山场(小地名:干鱼山)使用挖机采挖全分化花岗岩(俗称山砂),所开采山砂除150吨销售至浙江安吉获利3750元外,余下用于建房填塘和村公共设施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没收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全分化花岗岩(俗称山砂)违法所得人民币16315.8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计3263.16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9578.9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