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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41X8/202409-00168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四合乡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三期(四合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9-09 发布日期: 2024-09-09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三期(四合乡)

发布时间:2024-09-09 16:27 来源:四合乡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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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四合乡小钟油坊 92341822MA2ULJAAXM 余*满 广市监处罚〔2024〕08023号 广德市四合乡小钟油坊(余晓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案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生产66kg的“菜籽油”存放于经营场所大储油罐内以人民币2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7月4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菜籽油”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TWJS24070386),检验报告标明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苯并[a]芘,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21.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并对自己生产的其它批次“菜籽油”进行检验。由于当事人收到该批次“菜籽油”生产数量较少,且生产时间比较久,当事人未能召回。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生产记录,认定货值金额为1320元,违法所得132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广德县贵山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91341822664211513X 陈*洲 广市监处罚〔2024〕08022号 广德县贵山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当事人是从事蔬菜制品(笋干)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因把原始检验报告丢失,导致数据错误,于2023年12月4日利用微信从“红光塑业”以人民币0.32元/只的价格购入1500只“真空袋”(印有营养成分表),标签显示钠含量750毫克每100克、NRV%:28%,实际NRV%应为38%(X/NRV×100% = Y ,750/2000×100% = 37.5%≈38% )。2024年6月1日开始生产用上述真空袋包装的“扁尖笋”(1000克/袋),至2024年6月3日止共生产225袋,以160元/件(10袋/件)批发销售以29.9元/袋的价格在抖音网店进行销售。至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根据最新的检验报告重新定制包装袋、自行整改。截至案发调查终结,上述标签印有钠含量750毫克每100克、NRV%:28%的“扁尖笋”已全部召回。结合当事人陈述、说明,认定“扁尖笋”225袋,货值金额为3669.5元,无违法所得。 1、罚款壹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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