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41X8/202409-0016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四合乡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四期(四合乡)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16 | 发布日期: | 2024-09-16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四合乡三兴超市 | 92341822MA2N3T6T25 | 杨*清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4号 | 广德县四合乡三兴超市(杨*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案 | 2024年2月2日,当事人从位于广德县桃州镇山关社区山关二区7幢的广德县桃州镇佳义食品商行处共购进了40袋的“玉米淀粉”(商标:锦凡堂,净含量:180克/袋,生产日期:2024年01月01日,保质期:18个月),总价共计60元。当事人在采购期间保存了供货商的资质与进货票据(该批次“玉米淀粉”的产品合格证明已打印于外包装上),以人民币2.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4年6月29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该批次“玉米淀粉”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No:TWJS24061156)》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40袋“玉米淀粉”已销售17袋(含抽样数量13袋),销售价格为2.5元/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该批次不合格的“玉米淀粉”的货值金额为100元(40袋×2.5元/袋)。 2024年7月2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7月1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玉米淀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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