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75x/202408-00054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关于印发《广德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 | 广民〔2024〕96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05 | 发布日期: | 2024-08-06 |
有效性: | 有效 |
广民〔2024〕96号
关于印发《广德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德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广德市民政局 广德市财政局
广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5日
广德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根据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141号)、宣城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宣城市“精康融合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 年)>的通知》(宣民事〔2023〕1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3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融合行动(以下简称“精康融合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形成总体布局健全合理、服务主体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样灵活、转介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机制专业规范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
第一年(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围绕“服务覆盖年”建设目标,基本健全转介服务机制,使用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对象档案数据。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月至2024年12月),围绕“提质增效年”建设目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形式较为丰富,康复对象疾病复发率、致残率显著降低,生活自理能力、就业能力明显提高,康复对象及照料者接受专业服务的意识和意愿显著增强。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围绕“长效机制建设年”建设目标,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专业性、稳定性、可及性明显增强,社会舆论环境持续向好,社会歧视现象明显减少。登记康复对象接受规范服务率达60%以上。
四、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市精康服务体系建设布局优化行动
1.推进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调查工作,摸清辖区内居家精神障碍患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数量、社区康复设施状况、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规模,统筹规划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布局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中心+站点”的架构,构建“1+N”服务网络,设立具备评估转介、培训督导、服务示范等综合功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和指导功能,逐步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各乡镇、街道要统筹利用好社会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机构、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类机构场地资源,在辖区内科学选定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2.搭建基层康复服务网络。各乡镇、街道应按照有利于满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需求、交通便利、场所安全、转诊便捷、公用基础设施完善等原则,并根据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康复训练和居家支持等不同功能要求,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场所面积、承载能力、功能设计、设施配置、人员配备构成等标准化建设,立足体现本地特色、民政品牌、彰显福利彩票公益助残宗旨,统一加挂“***精康家园”、“***宣康驿站”等标牌,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有序、内部制度完备的规范化运行管理机制。
3.推进城乡康复服务发展。各乡镇、街道民政所要联合相关部门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支持,不断拓展服务辐射范围,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指导服务作用,通过结对帮扶、驻点指导、人才培养、技术培训等方式,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要认真总结适合农村地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效果明显、方便可及的农村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二)畅通精神障碍患者治疗与康复双向转介行动
4.归集社区康复转介信息。落实民政部、省民政厅工作部署,依托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现状摸底调查,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和康复服务对象信息档案,推进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及康复对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转介服务,切实提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准管理水平,为实现精神障碍治疗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有效衔接打下坚实基础。
5.建立评估转介登记机制。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出院康复评估、门诊就诊诊断评估,为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提供社区康复建议,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对于有社区康复需求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患者及监护人同意后,医疗机构通过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上传转介信息。精神障碍患者及监护人也可通过医疗机构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自愿提出社区康复申请,由医疗机构或社区康复机构审核评估后,原则上按照患者居住地或属地管理原则,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转介。各类单位、组织和个人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社区康复需求时,也可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评估康复需求后在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
6.完善康复服务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接收、处理全国转介信息平台推送的信息,因超出机构承接能力等原因,需要患者等候时间超过3个月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再次审核申请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近转介至其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组织精神科医生、护士、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出具康复意见。康复对象离开本地的,原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将康复对象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其开展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在开展康复服务前,应与康复对象及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服务协议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衔接顺畅、运转有序的双向转介绿色通道,及时满足康复对象医疗、康复双向转介需求。
7.健全康复服务后转介机制。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康复对象的康复效果、疾病状态、生活自理能力、社交能力、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等情况开展定期转介评估,经评估符合转出条件的,按照不同需求进行推荐就业或公益性庇护性就业、申请其他类型社区康复服务、返回社区居住等转介服务,并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后转介情况向全国转介信息平台登记结案。根据省级康复评估、后转介评估、知情同意、服务协议等方面的标准、程序和示范文本,规范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转介及签约履约行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使用电子协议。
(三)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提升行动
8.统筹各类服务资源。整合城乡社区各类服务机构等场地资源,依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技术支持,利用好市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的行业资源优势,发挥市、县服务指导中心辐射带动作用,逐步提高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推动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及形式、服务质量、康复对象满意度、业务培训、行业标准与法规制定等开展综合评价,并明确评价结果使用办法。
9.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各县市区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参与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量化指标,支持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规模化、特色化、专业化发展。引导口碑好、经验丰富、专业素质强、服务质量高的品牌化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发挥联动效应。全市至少培育1家以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为主,专业化程度高、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复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10.丰富康复服务内容。在做好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基础服务内容基础上,各县市区应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根据儿童、青少年、老年等不同年龄段康复对象的特殊需求和特点,创新提供差异化、多样化的延伸服务,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设计专门的康复服务内容。有条件的服务团队可探索运用5G、智能机器人、虚拟现实等信息技术手段,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服务创新,提升康复服务效果。
11.推进服务形式多样化。根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功能设置等情况,结合康复对象实际评估情况和个性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日间训练和职业康复服务、过渡性住宿服务、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挥社会工作者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的创造性和自主性,推行个案管理、小组工作等精准康复服务形式,增强服务的可及性、灵活性、个性化,避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得以过度标准化限制服务提供形式,严格保护康复对象隐私,保障数据信息安全,规范档案资料管理,维护康复对象合法权益。
(四)开展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动
12.加强专业人才挖掘使用。针对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短缺问题,大力培育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队伍,动员组织具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知识和技能的社会志愿服务队伍,用好用足精神科医师、康复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才,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供智力、人力支持。到2025年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中具有精神卫生、社会工作、心理健康相关专业学历的从业人员应占30%以上。
13.强化从业人员督导培训。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宣贯,指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从业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接受岗前培训、集中培训、跟踪督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直接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精神障碍康复专业知识培训,从事评估转介的社会工作者须经过精神障碍康复需求评估能力培训。各乡镇、街道可指导辖区精康站将培训工作纳入购买服务内容,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多渠道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保障社区康复服务效果质量。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理念、评估和转介列入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培训内容,促进精神障碍诊疗和康复服务衔接。
14.提高人才保障水平。根据实际,建立日常岗位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制度,对满意度高、口碑较好、康复效果好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优秀人才在职称评定或技能评定上给予倾斜考虑,实行体现专业服务价值激励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励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
(五)拓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保障行动
15.强化政策推动作用。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通过统筹现有资源,积极支持“精康融合行动”实施,在政府购买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才引进和培训、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社会资本与中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对接,落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
16.引导社会资金筹集和使用。注意更好发挥第三次分配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且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社会服务机构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引导鼓励爱心企业、慈善组织、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捐赠,提高公益慈善资金投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激励保障措施,落实慈善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六)实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支撑体系优化行动
17.建立服务记录和监管制度。探索建立服务记录和统计报告等运行监管制度,引导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采取信息化、电子化方式有效记录保存康复对象台账、服务过程、评估评价结果等,作为监督依据。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稳定性、团队管理专业性、服务质量可控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监管,不过度要求提供书面报告。通过设立监督电话、公众号等方式,为康复对象和社会公众提供监督渠道,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改进服务。
18.加强标准化建设和价格监管。贯彻落实精神卫生领域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完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规范和服务模式。扶持培育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行业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组织地区间交流。在提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个性化康复服务有偿服务,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价格秩序,实行明码标价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定价既要保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也要考虑当地实际消费水平。规范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协议的价格条款,对随意涨价行为加强监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实操演练,防范消除安全风险和隐患。
19.发挥社区支持作用。通过社区精神卫生健康宣传教育、政策宣传、公益广告等方式,引导社区居民接纳精神障碍患者,促进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区,参加社区活动,建构社区关系网络。推动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对城乡社区组织协同配合,指导社区组织定期走访了解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情况,帮助链接残疾人福利政策、职业康复等社会资源,改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
五、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培训;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推进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有机衔接和转介,加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广泛开展。会同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所涉及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鼓励社会资金、公益慈善资金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
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下达的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做好资金保障。
卫健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纳入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卫生医疗服务和专业技术人才支持,促进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衔接;指导医疗机构将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评估情况及建议告知患者及监护人,引导其接受社区康复服务,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实现与全国转介信息平台共享。
残联组织:要配合民政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办理残疾人证宣传动员、评残指引以及核发残疾人证工作。积极反映精神残疾人诉求,维护精神残疾人康复权益,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与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共同推进。对功能评估合格、病情稳定、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就业能力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对象提供就业培训指导,鼓励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对其进行安置,做好推荐就业和公益性庇护性就业转介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突出问题,整合现有资金、政策及设施等资源,确保“精康融合行动”稳妥有序推进。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部门协调会议。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职责以奖代补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保障支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的创新政策,促进“精康融合行动”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成效。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明确阶段目标、务实工作举措,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专项行动期间,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精康融合行动”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工作进展,培育打造一批基础扎实、示范性强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带动提高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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