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41723MB1H41600P/202410-00007 | 组配分类: | 舆情回应 |
发布机构: | 征管中心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享有那些选择权?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日期: | 2024-10-17 |
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享有那些选择权?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被征收人具有补偿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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