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21819233/202409-00125 | 组配分类: | 乡村振兴 |
发布机构: | 市交运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广德市路长联席会议制度等六项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28 | 发布日期: | 2024-09-28 |
广德市路长联席会议制度等六项制度
广德市路长制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把公路路长制落到实处,有效解决公路建管养运等方面的难点热点问题,进一步发挥县级路长协调各方、形成合力的优势,根据《广德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路长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全面推行路长制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全面推行路长制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总结全面推行路长制阶段性工作,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四)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难点热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定期通报巡查和问题处理情况;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和考核等工作。
(六)需路长联席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县级路长联席会议组成
县级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规划局、新农办、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农委、水务局、林业局和旅游局等部门组成。
县级路长联席会议由总路长或县级路长召集并主持召开。
第四条 路长联席会议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因工作需要,经总路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二)联席会议按程序报请总路长确定召开,由县级路长办公室筹备。
(三)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总路长审定后,由县级路长办公室印发。下一次会议,各单位应报告本单位执行会议纪要的情况。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路长制工作重点督查事项,由各县级路长牵头调度,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乡级路长承办。
第六条 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负责专业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会议,认真落实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切实推动公路建管养运的各项工作。
广德市公路路长制巡查及路长制公示牌
设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我市公路路长制落到实处,促进各级路长履职尽职,根据《广德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是路长制管理的主要方式,通过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各级路长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巡查工作由各级路长组织,巡查人员从县直牵头单位抽调。
第四条 巡查方式分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两种方式。
定期巡查:原则上总路长每季度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随机抽检式巡查不少于1次;县级路长和乡镇路长对责任路段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村路长原则上对辖区内乡村道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不定期巡查: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或重要节假日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巡查频率。
第五条 巡查的主要内容。
(1)干净整洁。路面垃圾和抛洒物是否及时清理;边沟有无淤积、堵塞,排水是否通畅;路基、边坡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有无种植的农作物,是否及时清除;有无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堆物放料,或向路面排水、排污的现象;有无占路打谷晒粮,在护栏、绿化等设施上晾晒的不良行为;有无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标牌,是否及时清除遮挡公路标牌视线的障碍物等。
(2)安全完好。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划定公路用地范围,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及地面构造物,制止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建房(距离公路用地外沿国道不少于30米,省道不少于20米(依据《广德县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知》),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督促乡镇加强源头管理,配合县交通执法部门打击超限超载运输;巡查中发现有偷盗损毁公路附属设施、擅自新增平交路口、公路水毁、路面破损、设施缺失等情况的,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3)有序畅通。公路两旁的建设工地、沙场、混凝土拌合站、煤矿、石材厂等工矿企业,要求一律围挡作业,严禁施工车辆出现粘带泥土和抛洒滴漏、污染公路现象;及时规劝在公路边摆摊设点的经营户远离公路进行经营;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引导销售季节性水果和农副产品的经营户,在不影响公路安全、畅通和美观的地点集中销售,统一管理。
(4)绿化美化。责任路段的平交道口全部需硬化10米以上的标准是否达到;公路两侧宜林路段有无全部绿化,是否适时对行道树、彩叶灌木球等植被进行养护,每年修剪不少于2次,确保生长良好;具备条件的路段是否全部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
第六条 路长制公示牌设置。
在公路明显位置设立“路长制”公示牌,将路长信息及职责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制作巡查日志。巡查中发现问题时,要及时进行记录存档,并提出整改意见,由各级路长签发后交由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巡查工作交办情况及办理结果报同级路长办公室备案。
广德市路长巡查情况表
巡查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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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 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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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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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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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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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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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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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路段内现状及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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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意见或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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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巡查情况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另一份报县级路长办公室备案。
广德市路长制工作信息公开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路长制信息通报相关工作,根据《广德县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公开
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应让公众知晓的路长制相关信息。
(一)公开的内容:路长名单、路长职责、公路建管养运相关情况等。
(二)公开的方式: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的频次:路长名单原则上每年公开一次;其他信息按要求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
县级路长办公室根据督查督办情况,主要针对路长履职不到位、地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公路管理、养护的突出问题等实行通报。
(一)通报范围: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政府。
(二)通报形式:公文通报、《路长制工作通报》等。
(三)整改要求:被通报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确有困难的需书面说明情况。
三、信息报送
(一)报送主体: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路长办公室。
(二)报送程序:各单位将路长制日常相关信息以及工作总结上报至县级路长办公室。日常相关信息经选取编辑至《路长制工作简报》,重要信息、工作总结经由县级路长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上报。
(三)报送范围: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各乡镇政府。
(四)报送频次:简报每季度报送1次;年终总结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
(五)信息主要内容: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路长制重要工作进展;路长制工作中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反映本部门、本乡镇路长制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六)审核要求:一是及时,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二是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三是高效,及时为各级路长掌握情况、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和借鉴。
广德市路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各乡镇,各部门推行路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积极推行路长制,根据《广德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路长制工作县级督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和县路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乡镇和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第三条 督查内容。
(一)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路长联席会议研究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路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乡镇路长履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督查主体及对象。督查分为成员单位督查、县路长办督查、路长督查。
(一)成员单位督查。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及议定事项的下级对口责任单位进行督查。
(二)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办室和县路长办公室督查。督查对象为有关责任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
(三)路长督查。督查对象为县级成员单位主要责任人、乡镇路长。
第五条 督查分类。
(一)定期督查。路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查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督查”、“督办函”等形式督查。县路长办每半年组织1 次督查,对进度滞后或存在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乡镇,可开展重点督查。
(二)专项督查。路长联席会议要求督查落实的重大事项,或总路长、县级路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查。
第六条 督查要求。
(一)督查方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座谈交流、实地查看等方式,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实际情况,督查路段以随机抽取确定为主,也可采用暗访等方式核实有关问题。
(二)督查反馈。在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路长办提交督查报告,县路长办按一事一清单方式,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各乡镇和相关成员单位。
(三)整改落实。被督查单位根据反馈意见进行整改,落实具体措施,限期完成整改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报县路长办。
广德市路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路长制,强化各级路长及牵头单位的责任意识,根据《广德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路长制考核工作坚持协调性、动态性、结合性并重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客观公正。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乡级路长。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县级路长办公室牵头,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内容
1.组织机构、体系及制度等建立与运行情况;
2.年度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推进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3.问题交办的整改和落实情况;
4.宣传报道和信息材料报送情况;
5.工作台账资料收集与整理情况;
6.职能工作落实、督查指导等情况;
7.特色亮点与机制创新。
第五条 考核步骤
(一)根据路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县路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表彰奖励等。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70-79分)、D级(69分以下),D级为不合格。
(二)每年12月10日前,各乡镇、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结合本辖区或责任路段路长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将本年度路长制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送县级路长办公室。
(三)考核工作组通过工作汇报、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验阅资料等方式,对各乡镇、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路长制目标完成情况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评价报告报送县级路长办公室。
(四)县级路长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次年1月中旬前报总路长。考核结果经县级路长联席会议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路长制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统计及结果公布。
第七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作为“四好农村路”建设内容之一纳入县级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同时抄报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备案,作为对各乡镇、路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在考核结果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说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及期限。
第八条 各乡镇、有关单位(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或责任路段范围内村级路长工作进行考核并兑现奖惩,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报县级路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本考核办法由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德市乡村道专管员招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提高我市乡村道路规范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水平,根据《广德县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道专管员是指为推行路长制、利用县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招募条件,并经招募参加乡村道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路长办公室根据辖区内各乡镇农村公路等级、数量和任务轻重等实际情况,确定各乡镇的乡村道路专管员数量,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招募乡村道路专管员。
第四条 实行乡村道专管员制度全覆盖。在县域范围内全面建立乡村道专管员制度,各乡镇按辖区内乡村道里程每50公里配备1名专管员,负责处理乡村道建管养运的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乡村道专管员在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后方可参与管护工作。
第六条 乡村道专管员的经费应从县、乡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二章 乡村道专管员的招募
第七条 乡村道专管员的招募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招募。
第八条 乡村道专管员的招募坚持人岗相适的原则。乡村道专管员应为本地户籍,身体健全健康,责任心强,具备一般文字处理及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可优先选用有建设、养护工作经验的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群众等人员。
第九条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乡村道专管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各乡镇政府负责,原则上不跨越乡镇招募。
第十条 乡村道专管员具体的招募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报县级路长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乡村道专管员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宣传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辖区内乡村道管理各项制度,执行日常管养的监督、巡查和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乡村道的安全管理,开展病害、隐患排查和灾毁信息核查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公路病害,保持公路路面路肩干净整洁,边沟通畅,桥涵及公路附属设施等结构完整、良好。
第十四条 依法管理和保护乡村道路,加强乡村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时制止并报告各种涉路违法行为,协助交通执法部门现场执法和调处纠纷。
第四章 乡村道专管员的待遇
第十五条 乡村道专管员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组成,总额为每人每月1200元,其中,基本报酬每人每月1000元,绩效报酬每人每月200元。乡镇统一为所招用乡村道专管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乡村道专管员的基本报酬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绩效报酬由乡镇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 对乡村道专管员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县级路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乡村道路产路权和路域环境受到侵害,造成较大损失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乡村道专管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级路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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