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9-00073 | 组配分类: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4年第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16 | 发布日期: | 2024-09-16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徐营 | 无 | 无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1号 | 徐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德市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无《营业执照》,周军舰为当事人雇佣人员。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天津依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吴总(联系电话:186****5405),以二十余元/箱的价格进行物流供货(物流费用归当事人承担),而后利用标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區註冊)的授权书的名义在安徽省广德市以人民币50元/箱(规格:2kg×6桶)的价格销售“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香氛洗衣液”。“婴儿除菌酵素洗衣凝露”为非卖品。在销售、宣传过程中当事人在运输车辆上、微信群、商品外包装上均有使用“奥妙企业集团”、“奥妙企业集团洗衣液”词汇进行宣传,在县市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村委会签收的回执单上宣传“奥妙企业集团洗衣液”(免费赠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奥妙”品牌持有人)的商品。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因举报被查获。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因当事人未建账,认定当事人销售标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香氛洗衣液”82箱(库存,合计492桶),但无相关进货价格与合理成本证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100元。 | 1、罚款贰仟零伍拾元; 2、没收标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香氛洗衣液”82箱。 |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宣传、销售印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洗衣液,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是他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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