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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8-00097 组配分类: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4年第二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2 发布日期: 2024-08-22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4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8-22 10:50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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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安徽鹏宸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91341802MA8PJM8F1X 宋群英 广市监处罚〔2024〕00020号 安徽鹏宸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当事人在未获得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在广德市宣传推广老楼加装电梯项目,在广德市横山北路17号使用“中国中铁中铁七局集团老楼加装电梯项目广德运营中心”字样作为门头招牌和场所装饰图案并以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业主签订合同。经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当事人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不属实,为无效合同,且业主实际未向当事人支付项目款项,故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互联网+市场监管”平台行政处罚系统,当事人无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1、罚款贰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了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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