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5-00133 | 组配分类: |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信息表丨2024年第一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5-03 | 发布日期: | 2024-05-03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安徽省知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91340121MA2N2R3N38 | 叶林生 | 广市监处罚〔2024〕00014号 | 安徽省知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用财物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案 |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2018年春节前,为利于当事人业务开展,在原广德横山宾馆楼下给予广德(县)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申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至2021年初,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为感谢申某向广德(县)市人民医院推荐使用当事人代理的“优思达”品牌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试剂、全自动CRP蛋白分析仪试剂和采购招标“新冠”核酸检测仪器、试剂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先后多次给予申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2018年至2022年11月期间,当事人多次为申某报销个人消费发票共计人民币13192元。 申某任职广德(县)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期间,当事人对广德(县)市人民医院销售收入合计361534元,采购、纳税成本合计243468.61元,利润118065.39元。违法所得118065.39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安徽省“互联网+市场监管”平台行政处罚系统,当事人无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属于初次违法。 |
1、罚款贰拾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万捌仟零陆拾伍元叁角玖分。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构成了采用财物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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