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9-00072 | 组配分类: | 产品质量监管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行政执法丨广德市产品质量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二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06 | 发布日期: | 2024-09-06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RBQUQX8 | 陈丽娟 | 广市监处罚〔2024〕02047号 | 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案 | 当事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具备生产销售复合肥料的资质。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复合肥单位成本核算表,我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法的认定对上述复合肥单位成本进行核定。当事人生产的抽检不合格复合肥料批次具体情况为:1、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宁市监质监移函〔2024〕33号)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2日生产的规格型号17-17-17、25kg/袋“欧杰利”牌复合肥料共1吨,销售给梁凯农资经营部,生产成本3125.44/吨,销售价格3400元/吨,利润274.56元/吨,已销售1吨,获得利润274.56元,产品货值金额3400元;2、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通报函》为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江苏锦泰农资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后于2024年1月12日生产“锦泰化肥”50kg/袋15-15-15复合肥料,该批次产品共生产了2吨销售给了宁波镇海农资经营部,被抽检单位鄞州五乡农旺农资店是从宁波镇海农资经营部购进后销售,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抽检不合格消息后及时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为库存1吨。该批次“锦泰化肥”复合肥料实际只销售了1吨,生产成本2642.90/吨,出厂价格2860吨,利润217.1元/吨,已销售1吨,获得利润217.1元,产品货值金额2860元;3、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溧市监协查〔2024〕40号)是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受溧阳市华洋肥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加工于2023年8月12日生产的“瑞霖”牌16-16-16硝基肥料,销售给溧阳市南渡福忠农资经营部,出库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该批次产品共发货3吨,生产成本核算为2311.80元/吨,出厂销售价格为2535元/吨,销售利润223.2元/吨,已销售3吨,获得利润669.6元,产品货值金额7605元;4、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2024〕11-0618-01》是广德箐亭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024年3月21日生产“箐亭丰”牌复合肥料17-17-17净含量50kg/袋,2024年3月23日销售给谷乐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销售了3吨,生产成本2965.79/吨,出厂价格3230/吨,利润是264.21元/吨,已销售3吨,获得利润792.63元、产品货值金额9690元。综上,当事人以上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共计获得利润1953.89元,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555元,违法所得共计1953.89元。 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陈述,在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主动进行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已对销售给宁波镇海农资经营部库存未销售的1吨“锦泰化肥”复合肥料进行了召回,其它产品都已销售完且未收到消费者投诉。 |
对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罚款25910元,没收违法所得1953.89元,合计人民币27863.89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复合肥料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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