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37673 /202410-00110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对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函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5 | 发布日期: | 2024-10-15 |
李庆国、李健、孙明富、张金祥、张家芬、赵雪玲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简化标准化茶厂农用设施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助推乡村振兴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0〕3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自然资综〔2024〕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乡村全面振兴用地需求,农业企业从事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临时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用于茶叶加工的简易加工场所可作为农作物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参照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
目前,办理使用农业用地需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相关文件要求,依照现有流程办理:经营者向村级组织申请、村级组织和经营者签订协议、乡镇政府备案审核、乡镇政府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居民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可在规定面积内参照上述流程向当地政府备案办理,因该流程由上级统一部署,在县级层面暂不能简化。下一步,我市将督促相关部门、属地政府继续深化研究、落实好相关政策要求,助力我市乡村振兴和茶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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