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3444561Y/202410-00034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职业中介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五、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
2.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
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表原件(纸质);
4.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纸质或电子)。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送达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科:0563-697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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