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3444561Y/202410-00031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名称: | 劳务派遣延续许可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0-14 | 发布日期: | 2024-10-14 |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二、承办机构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
五、申报材料
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表、3年以来基本经营情况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送达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人社局政务服务科电话:0563-697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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