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9-0006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二十三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9-09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卢村乡唐流村陈妍网上供销综合服务社 | 92341822MA2N51N75G | 曹传青 | 广市监处罚〔2024〕03026号 | 广德县卢村乡唐流村陈妍网上供销综合服务社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醋味调味汁”于2022年购进,进价为2.5元/瓶,售价为3元/瓶,因进货时间太久,且无进货单据,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供货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合格证明文件,无供货者的许可证。2024年7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场所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醋味调味汁”11瓶,已售1瓶。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6元,违法所得是0.5元。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元伍角; 4、没收“醋味调味汁”11瓶。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日 |
2 |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 | 91341822MA2NTDWRXU | 丁加波 | 广市监处罚〔2024〕01069号 |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案 | 经查,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与广德祥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德祥生花涧樾小区)签订《宣城市广德祥生·花涧樾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该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当事人与该小区业主签订《广德祥生·花涧樾府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费由当事人开票收取。当事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6日按1.3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业主物业费。该收费标准超出《关于印发广德县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广价〔2012〕57号)文件规定的1.08元/平方米/月的收费标准。2019年8月1日至2023年5月6日,当事人多收广德祥生花涧樾小区业主物业费共计840153.03元,根据门牌号统计涉及业主539户,违法所得总计840153.03元。 | 1、罚款陆拾柒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柒万玖仟玖佰贰拾玖元伍角玖分。 |
本局认为,当事人高于标准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印发广德县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物业综合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广价〔2012〕57号)、《关于调整广德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广发价格〔2021〕11号)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2日 |
3 | 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91341822336715253Y | 张土根 | 广市监处罚〔2024〕01050号 | 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案 | 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成立,2022年4月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志斌变更为张土根(身份证号码:3425**********5211),2022年11月14日,取得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原登记内容为:王志斌65%、田银军35%,变更后登记内容为:王志斌49%、田银军51%;2023年6月15日,取得公司股东名录变更登记,原登记内容为:田银军、王志斌,变更后登记内容为:田银军、王志斌、喻发军。三次变更登记的委托代理人均为莫胜魁。2022年3月9日,王志斌将张土根身份证正反面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莫胜魁;让其代为办理施德公司变更登记相关事宜。莫胜魁分别于2022年4月8日、2022年11月14日及2023年6月15日代理申请并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期间莫胜魁未见过张土根本人,未与之有过接触,莫胜魁承认三次变更登记材料中“张土根”签字均由其代签。 另经查明,张土根(身份证件号码:342524XXXXXXXX5211),现居地安徽省宁国市,为听力贰级残疾,于2016年1月被纳入低保,张土根未参与过当事人经营管理活动,对自己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一事不知情。本人对于自己签署委托授权书委托莫胜魁代为办理安徽施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事项一事并不知情。 |
1、罚款壹拾万元。 |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3日 |
4 | 广德桃州镇南芳水果店 | 92341822MA2TGPDK9L | 陈南芳 | 广市监处罚〔2024〕01077号 | 广德市桃州镇南芳水果店(陈南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从位于誓节镇花鼓村大力村49号的广德悦来悦好商贸处购进涉案美味情怡®手磨豆干共5斤,进价为7元/斤,售价为10元/斤。2024年5月25日,当事人向举报人销售1.1斤美味情怡®手磨豆干,收款11元,销售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2024年6月6日,我局接举报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1.5斤超过保质期的美味情怡®手磨豆干。该案货值金额50元,违法所得3.3元。当事人经营者未能提供上述涉案食品供货方证照及进货票据,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叁元叁角;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味情怡®手磨豆干21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3日 |
5 | 广德市新杭镇克杰蔬菜经营部 | 92341822MA2QTM5C24 | 冯克杰 | 广市监处罚〔2024〕02050号 | 广德市新杭镇克杰蔬菜经营部(冯克杰)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实际于2024年5月14日从摊贩处购买了10斤上述批次的红椒,购进价格为6.5元/斤,购进总价为65元,销售单价为7元/斤,购买了10斤上述批次的青螺丝椒,购进价格为4.5元/斤,购进总价为45元销售单价为5元/斤。当事人履行了部分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进货票据,该批次红椒的检验合格记录,但未索取青螺丝椒的检验合格记录。2024年6月13日,因该批次红椒和青螺丝椒经检验噻虫胺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批次青螺丝椒和红椒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所得为10元。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青螺丝椒和红椒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螺丝椒和红椒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5日 |
6 | 徐丽 | 92341822MA2T3TG55U | 徐丽 | 广市监处罚〔2024〕02051号 | 徐丽(徐丽)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 经查,当事人实际于2024年5月14日从广德市桃州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4号楼104号摊位(曾庆海)处购买了18斤上述批次的香葱,购进单价为3.8元/斤,购进总价为68.4元,销售价格为5.5元/斤。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中当事人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该批次香葱的进货票据。2024年6月13日,因该批次香葱经检验丙环唑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上述批次香葱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99元,违法所得为30.6元。 2024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并于2024年6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排查整改报告和食品召回公告各1份。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有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香葱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陆角。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葱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5日 |
7 | 广德市四合乡小钟油坊 | 92341822MA2ULJAAXM | 余晓满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3号 | 广德市四合乡小钟油坊(余晓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8日生产66kg的“菜籽油”存放于经营场所大储油罐内以人民币20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7月4日,我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食品“菜籽油”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年8月1日,当事人收到上述我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No:TWJS24070386),检验报告标明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项目:苯并[a]芘,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21.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公告,并对自己生产的其它批次“菜籽油”进行检验。由于当事人收到该批次“菜籽油”生产数量较少,且生产时间比较久,当事人未能召回。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生产记录,认定货值金额为1320元,违法所得1320元。 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贰拾元。 |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食品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小餐饮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食品摊贩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6日 |
8 | 广德县贵山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 91341822664211513X | 陈富洲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2号 | 广德县贵山农副产品经营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当事人是从事蔬菜制品(笋干)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因把原始检验报告丢失,导致数据错误,于2023年12月4日利用微信从“红光塑业”以人民币0.32元/只的价格购入1500只“真空袋”(印有营养成分表),标签显示钠含量750毫克每100克、NRV%:28%,实际NRV%应为38%(X/NRV×100% = Y ,750/2000×100% = 37.5%≈38% )。2024年6月1日开始生产用上述真空袋包装的“扁尖笋”(1000克/袋),至2024年6月3日止共生产225袋,以160元/件(10袋/件)批发销售以29.9元/袋的价格在抖音网店进行销售。至2024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2024年7月18日,当事人根据最新的检验报告重新定制包装袋、自行整改。截至案发调查终结,上述标签印有钠含量750毫克每100克、NRV%:28%的“扁尖笋”已全部召回。结合当事人陈述、说明,认定“扁尖笋”225袋,货值金额为3669.5元,无违法所得。 | 1、罚款壹仟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6日 |
9 | 徐营 | 无 | 无 | 广市监处罚〔2024〕08021号 | 徐营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5月开始以营利为目的在广德市范围内从事销售活动,无《营业执照》,周军舰为当事人雇佣人员。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天津依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的吴总(联系电话:18609135405),以二十余元/箱的价格进行物流供货(物流费用归当事人承担),而后利用标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區註冊)的授权书的名义在安徽省广德市以人民币50元/箱(规格:2kg×6桶)的价格销售“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香氛洗衣液”。“婴儿除菌酵素洗衣凝露”为非卖品。在销售、宣传过程中当事人在运输车辆上、微信群、商品外包装上均有使用“奥妙企业集团”、“奥妙企业集团洗衣液”词汇进行宣传,在县市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村委会签收的回执单上宣传“奥妙企业集团洗衣液”(免费赠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是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奥妙”品牌持有人)的商品。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因举报被查获。截止调查终结当事人已停止经营,因当事人未建账,认定当事人销售标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香氛洗衣液”82箱(库存,合计492桶),但无相关进货价格与合理成本证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为4100元。 | 1、罚款贰仟零伍拾元; 2、没收标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香氛洗衣液”82箱。 |
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宣传、销售印有“奧妙企業集團(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洗衣液,致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商品是他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9月9日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