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MB1510790C/202312-00029 | 组配分类: | 部门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广德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3-12-2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现就《广德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2023年6月,广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广德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广退军〔2023〕29 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
三、享受人群
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救助政策的同时,因年老孤寡、重度残疾、身患重病、遭遇重大变故、住房困难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据困难程度,可以按规定申请帮扶援助。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家庭。
四、细化标准
根据救助补助对象困难类型、家庭类别和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生活困难一次性救助补助标准为500-2000 元,每年救助不超过2 次;医疗困难且年度自付超3000元以上给予救助,救助标准为自付费用的20%(取整百数),最高不超过10000 元;对住房困难改造维修、重建的,结合费用情况分别3000元至10000 元补助。维修采取先修后补方式开展,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 元,重建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 元;定向慰问一般不低于500 元,特殊对象或重大纪念日不低于800 元。
五、办理流程
2000 元及以下临时资金、实物救助及购买服务补助等,乡镇街道结合下拨的优抚事业费进行审核审批发放,每季度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备案;2000 元以上,由乡镇街道上报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具体步骤分三步:
第一步:个人申请。一般由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书面申请,村(社区)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申请时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步:乡镇街道审核(审批备案)。各乡镇街道应当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协助下,对申请人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程度情况等逐一调查,给予审批救助补助后报市局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局审批。
第三步:市级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受理后,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核实等工作,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同级财政请款发放救助补助,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复核。遇有紧急情况,可先行受理进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德市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帮扶援助工作和革命老区农村综合保障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广退军[2021]6 号)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咨询电话:0563-6055051 或前往广德市退役军人局优待抚恤科咨询(地址:广德市太极大道220-2号)
202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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