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408-00259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互动回应】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如何申请补偿?(野猪毁坏农作物补偿问题)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日期: | 2024-08-30 |
根据《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求人身伤害补偿或者财产损失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30日内或者自遭受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偿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请补偿程序为:受害人(或亲属)申请,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公示,落实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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