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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567Y/202407-0009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新杭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八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23 发布日期: 2024-07-23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2024-07-23 11:10 来源:新杭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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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八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县四合乡金美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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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美

广市监处罚〔2024〕08018号

广德县四合乡金美超市(金美)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以43元/袋的价格从广德龙威粮油有限公司购入了5袋宜兴市宜宏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乐村)生产的“宜兴香米”,净含量:9kg,生产日期:2023/09/22”、“保质期:6个月(18℃以下),以50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宜兴香米”于2024年3月22日超过保质期,未被当事人下架、未存放到过期食品存放区,以至于2024年6月24日有1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至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该批“宜兴香米”剩余1袋,其余均已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宜兴香米”2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违法所得50元。

1、罚款叁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宜兴香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3日

广德市秀的茶叶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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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

广市监处罚〔2024〕10033号

广德市秀的茶叶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供货商安徽茗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购进涉案茶叶3袋,共计一斤半(3袋,每袋250g,共750g),单价为 196 元/斤,共计294 元,购进时对方已包装好未开封,为了开票方便,对方在销售单上写了“广德黄金芽”,数量1.5斤,单价 196元/斤,当事人留存了进货凭证及供货商资质,但未查验其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时其外包装仅有“广德黄金芽”等字样,没有任何标签信息。2024年5月14日当事人将上述涉案茶叶通过抖音全部销售给投诉人,销售价格为 98 元/袋,共计294元(98元*3袋)。

截止案发时,当事人上述茶叶共销售3袋(3袋,每袋250g,共750g),销售价格为294元(98元*3袋)。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2张,当事人无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肆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广德市新杭镇世荣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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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世荣

广市监处罚〔2024〕02041号

广德市新杭镇世荣超市(鲁世荣)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购进的“胖子榨菜丝”,生产日期是2023年5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0.7元/袋,销售价1元/袋。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8袋,投诉人购买1袋,涉案食品货值共计9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违法所得1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胖子榨菜丝”8袋。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安徽家味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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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波

广市监处罚〔2024〕10032号

安徽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行为案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7月22日公告(2022年第5号)LS/T3212—2021《挂面》的行业标准于2024年1月22日起停止实施。因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家味银丝挂面包装袋标签使用的LS/T3212—2021是过期废止标准。该公司因老版家味银丝挂面包装袋印制过多,误以为可以继续使用,才出现上述被投诉举报情况。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家味银丝挂面自2024年1月29日生产至事发使用印有LS/T3212—2021标准的老版包装总共生产(分装)10件(1件*15筒),以48元/件价格按件销售,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查时已全部销售。案发后,当事人对2024年1月29日生产销售出去家味银丝挂面进行召回,通过召回公告,当事人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被退回的相关产品。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80元,违法所得480元。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查询,当事人无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捌拾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广德市山予茶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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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妮

广市监处罚〔2024〕06025号

广德市山予茶行(曾艳妮)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行为案

2024年4月11日和5月1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未在茶叶外包装附加标签及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黄金芽”茶叶两单,金额分别为168元和315元。2024年4月13日和5月5日因消费者通过12345投诉举报而案发。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销售上述两款产品各一单,货值金额共计483元,2024年4月24日、5月10日因当事人已给消费者进行退货退款,故无违法所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未附加标签的茶叶包装袋5个。

当事人未在茶叶外包装附加标签及附加标签但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广德市谷香粥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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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云

广市监处罚〔2024〕01023号

广德市谷香粥铺(程云)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不含自制饮品制售,其美团经营店铺“三米粥铺(人民医院店)”上售卖现榨燕麦红豆豆浆、现榨燕麦豆浆、精选红豆豆浆、现榨香浓玉米汁等自制饮品,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后经举报事发,当事人美团外卖平台店铺只能显示30日内的销售记录,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证据,提取销售情况显示:现榨燕麦红豆豆浆月售27,,单价:12.9元;现榨燕麦豆浆月售10,单价:12.9元;精选红豆豆浆月售67,,单价:9.9元;现榨香浓玉米汁月售41,,单价:11.9元。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已于2024年4月26日取得变更登记,添加许可经营项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经认定,当事人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628.5元,违法所得为1628.5元。

其美团店铺内商品安心油条(2根)宣称“天然无添加”;皮蛋瘦肉粥【多料超满足】宣称“年销售量2000万份!”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当事人陈述美团店铺广告语均是由三米粥铺公司运营制作并发布,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过后,当事人已联系公司运营进行整改。双方未就广告费用签订合同,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贰拾柒元伍角。

当事人美团店铺超许可范围经营自制饮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美团店铺内商品安心油条(2根)宣称“天然无添加”;皮蛋瘦肉粥【多料超满足】宣称“年销售量2000万份!”且无依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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