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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408-00087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九期(含誓节镇)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02 发布日期: 2024-08-02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九期(含誓节镇)

发布时间:2024-08-02 11:34 来源:誓节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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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广德市新杭镇彭村小兔子乖乖母婴用品店 92341822MA8Q0FEL7F 王学广 广市监处罚〔2024〕02037号 广德市新杭镇彭村小兔子乖乖母婴用品店(王学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合格证明和相关进货票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当事人购进的“宝宝米饼(香蕉味)”,生产日期是2023年04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为20.86元/(三盒赠一盒),销售价为29.86元/(三盒赠一盒)。经计算,进货价5.22元/盒,销售价7.47元/盒,执法人员扣押的上述涉案食品数量为2盒,涉案食品货值共计14.94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宝宝米饼(香蕉味)”2盒;

2、对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广德市誓节镇健健超市 92341822MA2QD2LH3K 段启荣 广市监处罚〔2024〕06039号 广德市誓节镇健健超市(段启荣)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7月22日、7月26日从泗阳水乐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咸之恋”盐汽水饮料(无糖型),共300件(24瓶/件),进货价格为10元/件,于2023年8月10日,以13元/件的价格向广德县誓节镇绿林村网上供销服务社(已另案处理)销售5件,涉案产品批次为2023年7月24日,另于2023年8月17日,以12元/件的价格向广德县邱村镇万家购物中心(已另案处理)销售了20件,涉案产品批次为2023年7月20日。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于2023年9月19日及11月16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NO:TWJS23082358、No:TWJS23102902),上述两批次产品经检测,菌落总数项目均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生产厂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述抽检批次“咸之恋”盐汽水饮料(无糖型)的出厂检验报告,并保留了其中100件进货票据。截止案发,涉案经抽检不合格的“咸之恋”盐汽水饮料(无糖型)除销售25件给上述两当事人外,剩下的275件全部在广德市誓节镇健健超市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13元/件,故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880元,违法所得为880(275*3+5*3+20*2)元。

2024年5月2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7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其于2023年12月23日向生产厂家及生产厂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关于盐汽水饮料(无糖型)(商标:咸之恋)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说明》, 承认其储存不当导致产品抽检不合格。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咸之恋”盐汽水饮料(无糖型),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关于上述产品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壹万元;

3、没收违法所得捌佰捌拾元。
当事人未按照产品储存要求(放置阴凉通风干燥处、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进行储存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事实。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咸之恋”盐汽水饮料(无糖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广德市四合乡祥汇超市 92341822MA8PA9R64M 梁婧 广市监处罚〔2024〕08019号 广德市四合乡祥汇超市(梁婧)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当事人以15元/盒的价格从广德子璇商贸有限公司购入“卫龙牌很麻狠辣(调味面制品)”、净含量:16g×20袋,以1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进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2袋“卫龙牌很麻狠辣(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保质期:120天,来源不明,于2024年4月13日超过保质期限后于2024年4月15日被举报人购买,至2024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将其查获而案发。截至案发时间,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很麻狠辣(调味面制品)”无剩余。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无法确定当事人有无除举报以外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很麻狠辣(调味面制品)”的情况,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卫龙牌很麻狠辣(调味面制品)”2袋,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元,违法所得2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5日
广德市前程老年护养中心 52341822358012110M 杨武 广市监处罚〔2024〕05036号 广德市前程老年护养中心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广德市前程老年护养中心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办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超保质期调味料为当事人护养中心员工饶兴兰自行购买带至食堂,当事人并未对食品原料进行出入库的登记,未及时清理上述超保质期调味料,致使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被置于厨房烹饪区作为食品烹饪原料使用,至2024年6月5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上述超保质期食品原料在当事人厨房烹饪区操作台待使用而案发。经认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没收超保质期的赵华兴牌辣油椒酱(已开封)1瓶。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料加工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广德县管家乐超市 92341822MA2QU82J8M 管文斌 广市监处罚〔2024〕07061号 广德县管家乐超市(管文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4年2月17日从广德县朝锁副食品批发部购进了一品湘味牌爆火辣片10袋,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保质期150天,进价为2元/袋,售价为3元/袋,当事人留存了供货商资质材料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在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于2024年7月12日向消费者销售1袋,2024年7月16日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3袋。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3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叁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袋一品湘味牌爆火辣片。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广德市柏垫刘家敏日用百货店 92341822MA2WTG4D3Q 刘家敏 广市监处罚〔2024〕05037号 广德市柏垫刘家敏日用百货店(刘家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及未按规定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经查,当事人广德市柏垫刘家敏日用百货店为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当事人自2021年3月16日营业执照注册以来未向我局申请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超保质期食品可比香牌素牛尾是于2023年以16元/kg的价格从某食品推销流动车辆处采购,共计购入5kg,并以21.8元/kg的价格至于店内销售。当事人采购期间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在经营期间未及时清理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至2024年6月11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共计2.345kg的超保质期食品可比香牌素牛尾在经营场所货架待售而案发,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超保质期食品的进销台账。经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7.121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陆元;

4、没收没收超保质期的可比香牌素牛尾2.345kg。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保质期可比香牌素牛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进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未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了未按规定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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