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8-00057 | 组配分类: | 主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告诫书丨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告诫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02 | 发布日期: | 2024-08-02 |
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充电收费行为,提高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告诫如下:
1. 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2. 明码标价。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 执行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4. 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我局将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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