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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8-00055 组配分类: 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5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09 发布日期: 2024-08-09

广德市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5期

发布时间:2024-08-09 10:43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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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开状态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县桃州镇爱婴阁母婴用品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广德县桃州镇爱婴阁母婴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QTUHF50 徐虎 广市监处罚〔2024〕06037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发现以下3瓶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外包装印有pigeon及GB07A11B字样,其他均为日文,规格为200ml。现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化妆品3瓶;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14.8元;
0.2 0.01148 2024/08/02 2099/12/31 2027/08/02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县俊俏化妆品经营部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广德县俊俏化妆品经营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RG3756P 李正雄 广市监处罚〔2024〕07057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德经济开发区桐汭首府132号的广德县俊俏化妆品经营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见:1、标称名称为“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共2盒(净含量:50g),生产批号为CA312CA1101,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05/01;2、标称名称为“黛芙琳焕颜美肤精华”共2盒(净含量:40ml),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12/3;3、标称名称为“黛芙琳焕颜美肤霜”共1盒(净含量:35g),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有限期2024年2月22日。上述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青蛙王子儿童鲜奶滋润霜”2盒,黛芙琳焕颜美肤精华2盒,黛芙琳焕颜美肤霜1盒;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0.5 0 2024/08/02 2099/12/31 2027/08/02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舒颜美肤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广德市舒颜美肤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8NTL438G 黄潇 广市监处罚〔2024〕06036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广德市舒颜美肤中心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货架上发现1瓶待售的净含量为500ml的惠乔美肌植物保湿柔肤水,生产批号为D21052801A,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5月27日,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1瓶惠乔美肌植物保湿柔肤水; 
2、罚款2000元。
0.2 0 2024/08/02 2099/12/31 2027/08/02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如一芳美容中心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广德市如一芳美容中心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8PD8M90M 张网岚 广市监处罚〔2024〕10036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24年6月27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市如一芳美容中心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见当事人一楼手推货架上放有1瓶已开封使用的携丽?亮颜按摩膏,瓶身上标注有:净含量700g,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见包装。瓶底印有Y2021050613,2024/05/23。至执法人员检查当日,该产品已超过限用日期。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携丽?亮颜按摩膏(净含量700g,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Y2021050613,2024/05/23,已开封)1瓶;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0.2 0 2024/08/05 2099/12/31 2027/08/05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艾妍美容美体馆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广德市艾妍美容美体馆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XJECM97 喻乔 广市监处罚〔2024〕02044号 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 2024年6月13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市艾妍美容美体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入口左侧货架由下向上一排处发现了“和之茶萃焕彩柔肤套组”2盒(生产厂家:芳香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03,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SM210519005,EXP20240518) 
该款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广市监强制〔2024〕02063号),并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盒“和之茶萃焕彩柔肤套装”(详见广市监强制〔2024〕02063号财物清单); 
2、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0.2 0.0796 2024/08/05 2099/12/31 2027/08/05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肤颜坊美容美体服务部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广德市肤颜坊美容美体服务部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WGLRG7Y 黄华 广市监处罚〔2024〕02043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4年6月13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德市肤颜坊美容美体服务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入口左侧第二列货架由下向上第二排处发现了“滢润活力水”3盒(生产厂家:苏州肤颜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限用日期:MDBDQH01,2024/04/2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07) 
该款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款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广市监强制〔2024〕02062号),并对上述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3盒“滢润活力水”(详见广市监强制〔2024〕02062号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0.2 0.0351 2024/08/05 2099/12/31 2027/08/05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县桃州镇增谷路芭蕾日化店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广德县桃州镇增谷路芭蕾日化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QT5ABXF 张家勇 广市监处罚〔2024〕03024号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10支涉案批次“馥珮绵羊油润手霜”、4支涉案批次“小浣熊?儿童柔润保湿护手霜”、2瓶涉案批次“雅邦?深度修复造型啫喱”;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0.4 0.0192 2024/08/06 2099/12/31 2027/08/06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县桃州镇强子理发用品店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广德县桃州镇强子理发用品店 个体工商户 92341822MA2NMGBA7K 张仁祥 广市监处罚〔2024〕03025号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事人购进涉案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涉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20瓶涉案批次“威雅·焕彩双氧奶”、4支涉案批次“美加净黑芝麻乌发乳”;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0.4 0.0092 2024/08/06 2099/12/31 2027/08/06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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