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7-00069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7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公开状态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广德县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案 | 广德县百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MA2MRH0123 | 赵群群 | 广市监处罚〔2024〕0903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1瓶待售的“北京同仁堂 金匮肾气丸水蜜丸”,每瓶装360粒,生产日期:2020.02.14,产品批号:20030226,有效期至2024.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147,企业名称: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该药品至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罚款;其他-其他 | 1、没收上述劣药:“金匮肾气丸”1瓶;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上缴国库。 |
1 | 0.0015 | 2024/07/23 | 2099/12/31 | 2027/07/23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县曹振和药店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广德县曹振和药店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3532326244 | 曹振和 | 广市监处罚〔2024〕08017号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2024年4月1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如下:查阅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4月7日售出一笔处方药硝苯地平缓释片(II),现场不能提供药品处方。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0.5 | 0 | 2024/07/24 | 2099/12/31 | 2027/07/24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康仁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温湿度计)及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广德康仁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22MA2UG21X7J | 汪双 | 广市监处罚〔2024〕0801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 | 2024年4月16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情况如下:当事人经营场所阴凉区内存在有一个温湿度计(器具编号为KH01),检定日期为2023年3月2日,有效日期为2024年3月1日,已超过有效期未检,现场也未见温湿度记录。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温湿度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药品阴凉区温湿度监测记录的行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陈列检查、温湿度监测、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罚款 | 1.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温湿度计)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0.02 | 0 | 2024/07/24 | 2099/12/31 | 2027/07/24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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