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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90757022H/202407-00068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6期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8 发布日期: 2024-07-18

广德市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丨第6期

发布时间:2024-07-18 10:24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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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公开状态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广德一药通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广德一药通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2MA2REJC186 凤翚 广市监处罚〔2024〕01053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销售了处方药妥布霉素地塞米松滴眼液1盒、阿奇霉素颗粒1盒、阿托伐他汀钙片2盒、复方黄连素片1盒、罗红霉素分散片1盒,现场当事人无法出示处方凭证。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罚款5000元 0.5 0 2024/07/11 2099/12/31 2024/10/11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县康缘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广德县康缘大药房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22MA2MTA8A9L 韩立峰 广市监处罚〔2024〕01057号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当事人当日销售了处方药:头孢克肟咀嚼片,批号T25231007,数量1盒;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批号20231112,数量1盒,无法提供处方;2、当事人2024年1月1日至当日未开展温湿度记录;3、当事人2块温湿度计检定标识显示有效期为2021年10月26日,已超期未检。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警告;罚款 警告;罚款5000元 0.5 0 2024/07/11 2099/12/31 2024/10/11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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