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90757022H/202406-00196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第十五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18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广德高山笋业有限公司 | 91341822MA2NANX682 | 田菲 | 广市监处罚〔2024〕06024号 | 广德高山笋业有限公司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案 | 当事人受安徽省乡野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1月10日生产的“翡翠绿笋”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 》的相关规定对产品的核心营养成分“脂肪”进行规范标注。同时当事人所执行的Q/GDGS 0001S-2020执行标准已于2023年12月4日过期,新的执行标准于2024年2月11日予以实施。因此当事人在2024年1月28日生产的“翡翠绿笋”标签上仍标注的Q/GDGS 0001S执行标准为过期标准。2024年3月5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而案发。经调查,上述两种产品共销售20箱(每种产品10箱),每箱100元,货值金额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2000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 |
当事人生产经营营养成分表未标注脂肪含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28050-2011》2.4 “核心营养素营养标签中的核心营养素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及4.1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的规定;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已过期的执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4.1.10:“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12日 |
广德市邱村镇正义副食品店 | 92341822MA2NKG59X5 | 蔡正义 | 广市监处罚〔2024〕04029号 | 广德市邱村镇正义副食品店(蔡正义)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从广德市农贸市场购进5千克生姜在店中销售,2024年3月18日下午,本局依法对该批次生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生姜因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该批次生姜货值60元,销售涉案生姜经营额6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10元。 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通知,2024年4月16日提供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的纸质文件。当事人销售的生姜多为消费者购买食用,最终无法召回且未接到消费者投诉。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18日 |
广德市兴鲜季生鲜超市 | 92341822MA8PL9169A | 张娜娜 | 广市监处罚〔2024〕07038号 | 广德市兴鲜季生鲜超市(张娜娜)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从开发区鼎富科技园永辉商行购进了“金沙河原味麦芯挂面”1箱即15袋,进价为8元/袋,售价为10元/袋。2024年4月23日投诉人李先生在当事人处购买一包上述挂面(净含量:1千克,生产日期:20230422,保质期:12个月),商品已超过保质期。 2024年4月24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市兴鲜季生鲜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袋“金沙河原味麦芯挂面”(生产日期:20230422,保质期:12个月),截止2024年4月24日以上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10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袋“金沙河原味麦芯挂面”。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11日 |
广德县邱村英发超市 | 92341822MA2NLW6A3R | 张维 | 广市监处罚〔2024〕04027号 | 广德县邱村英发超市(张维)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从流动商贩处购进了:①生产日期为2022122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60mL/瓶的“森宁”电解质水3瓶;②生产日期为20230609,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100g/袋的“同食轩”笋尖1袋;③生产日期为20230904,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76g/袋的手抓魔辣丝7袋。其中“森宁”电解质水购入价格为1.5元/瓶,销售价为2.5元/瓶。“同食轩”笋尖购入价为1元/袋,销售价为1.5元/袋。手抓魔辣丝购入价格为1元/袋,销售价为1.5元/袋。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1227,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60mL/瓶的“森宁”电解质水2瓶,共计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2024年3月20日检查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仍在销售。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①净含量360mL/瓶的“森宁”电解质水1瓶;②净含量100g/袋的“同食轩”笋尖1袋;③净含量76g/袋的手抓魔辣丝7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12日 |
广德市新杭镇勇诚购物中心 | 92341822MA2W9QKP18 | 刘勇 | 广市监处罚〔2024〕02039号 | 广德市勇诚购物中心(刘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多味凤爪是从广德某副食店购进,柿饼是由浙江长兴李某某副食店购进,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购进票据齐全,经营过程中未建账,因票据丢失具体购进时间无法确认,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执法人员认定无违法所得,经核实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共102元。 | 1、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日期食品;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14日 |
广德市邱村镇诚怡超市 | 92341822MA2WP7WB99 | 汪成怡 | 广市监处罚〔2024〕04026号 | 广德市邱村镇诚怡超市(汪成怡)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案 | 当事人于2023年从流动商贩处购进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至2023/12/26的“东鹏特饮”饮料10瓶,该商品销售价格为5元/瓶,货值为50元;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1日的“济沃体能接力”饮料7瓶,规格为600mL/瓶,该商品销售价格为5元/瓶,货值为35元;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23日的“美年达(冰镇西瓜味)”饮料6瓶,规格为600mL/瓶,该商品销售价格为3元/袋,货值为18元。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4年3月19日销售上述过期“东鹏特饮”饮料1瓶,违法所得共计5元。至2024年3月20日检查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仍在销售。 |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东鹏特饮”饮料10瓶;“济沃体能接力”饮料7瓶;“美年达(冰镇西瓜味)”饮料6瓶。 |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或各银行网点(含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邮储银行、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等)完成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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