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56342452T/202408-00026 | 组配分类: | 制度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广德市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15 | 发布日期: | 2024-08-15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四个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0〕357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体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会同市教体局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教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全市公民办幼儿园。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支持本市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支持本市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教体局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体局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结余资金按国家和省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教体局在每年1月底前向宣城市财政局和宣城市教育局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十四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体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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