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47J/202403-0007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桃州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3月第二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桃州镇横南英丰超市 | 92341822MA2NHMNJ6C | 邹初芳 | 广市监处罚〔2024〕01032号 | 广德县桃州镇横南英丰超市(邹初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3日从广德县金尊商贸购入了5箱黑狮白啤,每箱12罐,购入价格为每箱95元,销售价格为10元/罐。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销售的12罐超过保质期的黑狮白啤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120元(10元/罐×12罐),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2罐黑狮白啤。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1日 |
2 | 广德桃州镇佳乐福超市 | 92341822MA2TL3GCXT | 李迎春 | 广市监处罚〔2024〕01033号 | 广德桃州镇佳乐福超市(李迎春)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从广德县桃州镇峰华食品商行购入10瓶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购进价格为8元/瓶,销售价格为9元/瓶。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待售的3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而案发。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共计27元(9元/瓶×3瓶),无违法所得。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海天锦上鲜蒜蓉辣椒酱。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1日 |
3 | 广德四季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 91341822783081010J | 何爱国 | 广市监处罚〔2024〕02004号 | 广德四季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 经查,广德四季山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在2023年11月9日共生产了193桶上述批次的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并于11月11日进行销售,其中58桶的销售价格为2.2元/桶,其余135桶的销售价格为3元/桶。2023年12月14日,因该批次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截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532.6元,违法所得532.6元。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告,截至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四季山泉天然泉水桶装饮用水且未收到消费者反映问题。经排查,当事人排查出造成此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未及时发现生产车间内的臭氧发生器产生故障,当事人发现此故障后,立即停产并联系维修单位进行维修。2023年12月22日,宣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经检验,检验结果合格。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说明各1份。 |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叁拾贰元陆角。 |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季山泉天然泉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1日 |
4 | 广德县网上供销社虞泽寨服务站 | 92341822MA2QRMXW38 | 虞泽寨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6号 | 广德县网上供销社虞泽寨服务站(虞泽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酸梅干(李梅制品)”是当事人从广德市某供货商处购进,进价13元/斤,售价15元/斤,上述食品因购进时间较久,当事人经营者虞泽寨均记不清供货商名称、具体进货时间和数量,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酸梅干(李梅制品)”1.4斤。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元(15*1.4=21)。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酸梅干(李梅制品)”1.4斤;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3日 |
5 | 广德市卢村乡玉玲超市 | 92341822MA2U55YH4Y | 张永清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7号 | 广德市卢村乡玉玲超市(张永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老式豆角干”是当事人2023年8月由广德中梅商贸内购进,共购进5斤,进价7元/斤,售价12元/斤,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老式豆角干”2.3斤。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1元(12*2.3=27.6)。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老式豆角干”2.3斤;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3日 |
6 | 广德市卢村乡塔南超市 | 92341822MA2QTAUR1U | 缪士明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4号 | 广德市卢村乡塔南超市(缪士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供货商广德广强商贸开货车送到当事人店中,“香葡萄”共购进10袋,购进价0.75元/袋,售价1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香葡萄”5袋。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元(5*1=5)。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香葡萄”5袋;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3日 |
7 | 广德市卢村乡梅芳超市 | 92341822MA2NBF8L52 | 梅德芳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3号 | 广德市卢村乡梅芳超市(梅德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均是由供货商开货车送到当事人店中,“旺旺YA-MI气泡糖酸奶味”进价1.5元/袋,售价2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旺旺YA-MI气泡糖酸奶味”10袋。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0元(10*2=20)。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旺旺YA-MI气泡糖酸奶味”10袋; 3、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3日 |
8 | 广德市卢村乡塔北小店 | 92341822MA2QRHQJ97 | 鄢德仿 | 广市监处罚〔2024〕03005号 | 广德市卢村乡塔北小店(鄢德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是由供货商开货车送到当事人店中,“贵格即溶营养麦片”进价10元/袋,售价15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无进货单据及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上述涉案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然摆放于经营货架上待销售,由此而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过保质期的“贵格即溶营养麦片”6袋。根据调查,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元(15*6=90)。因当事人经营未建账,故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1、对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依法备案的行为给予警告; 3、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贵格即溶营养麦片”6袋; 4、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7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3日 |
9 | 广德县爱玲超市 | 92341822MA2P08953W | 方爱玲 | 广市监处罚〔2024〕07011号 | 广德县爱玲超市(方爱玲)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弋江区皖南茶行商博城店购进涉案铁观音茶叶,该茶叶规格为50g每袋,购进价格为2.8元每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1日,保质期为十八个月,当事人共购进15袋。该茶叶为真空密封包装,除了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规格外,无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相关信息。当事人以10元每袋的价格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6袋上述铁观音茶叶。经计算,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元。 |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铁观音茶叶9袋。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简易包装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258号)表述“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铁观音茶叶为每袋50g的预先定量包装,执法人员认定涉案食品为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八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5日 |
10 | 广德桃州镇悦嘉轩大酒店 | 92341822MA2TWP5W3T | 李文娟 | 广市监处罚〔2024〕11005号 | 广德桃州镇悦嘉轩大酒店(李文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案 | 当事人广德桃州镇悦嘉轩大酒店从农贸市场小万干货采购了4袋枸杞,进货价格是150元每包,主要用来制作羹,未开封的3袋枸杞标注生产日期是2023年2月1日,已经开封并使用过的一袋枸杞外包装上未发现生产日期,上述四包枸杞外包装均未标准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企业信息,货值金额为600元,因当事人使用枸杞制作羹数量不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进货时未索取进货票据,也没有查验上述食品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于2022年从江苏海阔天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两包花螺样品,有江苏海阔天空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货时已索取进货票据、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三袋枸杞和两包花螺均未开封使用,但放在厨房冰箱内未及时清理。 |
1、警告; 2、罚款肆仟元; 3、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4袋。 |
当事人采购枸杞,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三袋枸杞和两包花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使用外包装未标准生产许可证和生产企业信息的枸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 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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