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47J/202401-00164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桃州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1月第二期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
序号 |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的主要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
1 | 广德县齐全超市 | 92341822MA2QT7WH4W | 邓启权 | 广市监处罚〔2024〕01007号 | 广德县齐全超市(邓启权)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 当事人是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两江四湖®鱼(五香味)、两江四湖®鱼(香辣味)两种食品是经营者2023年9月去桂林旅游途中购买的当地特产,当时共购买了2包,18小袋/包,拆开后家里小孩食用了2袋,剩余34袋都放在货架上销售,售价1元/袋,均无标签标识,至2023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而案发。当事人未留存有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材料。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4元(34袋×1元/袋),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0元((34-24)袋×1元/袋)。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 4、没收无标签的两江四湖®鱼(五香味)7袋,两江四湖®鱼(香辣味)17袋。 |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16日 |
2 | 广德桃州镇福家超市 | 92341822MA2TWLFG5P | 叶忠臣 | 广市监处罚〔2024〕01004号 | 广德桃州镇福家超市(叶忠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案 | 上述抽检批次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是当事人2023年7月5日从安徽汇一新材料有限公司定做的,共购进了31500个,单价0.14元/个,共计4410元,销售单价0.2元/个,当事人留存有供货商资质、送货单,未留存该批次产品相关的合格证明材料。后该批次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已全部销售完。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410元(0.14元/个×31500个),违法所得为1890元((0.2元/个-0.14元/个)×31500个)。 | 1、罚款贰仟贰佰零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捌佰玖拾元。 |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非食品接触用塑料购物袋)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16日 |
3 | 广德桃州镇虾啤馆小吃店 | 92341822MA2T8K865K | 王银 | 广市监处罚〔2024〕01006号 |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 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于2021年8月20日开业,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店内经营的餐食及饮品未进行明码标价,我单位检查过后,当事人即进行价格公示整改;当事人处从业人员王银及李长军健康证过期后,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其从业人员王银及李长军已于2023年11月17日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健康证明(李长军,编号2095965;王银,编号2095966)。因当事人没有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标明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的规定,构成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6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18日 |
4 | 广德县结缘超市 | 92341822MA2RULR597 | 汪运建 | 广市监处罚〔2024〕07003号 | 广德县结缘超市(汪运建)食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当事人所售“美年达”橙味汽水从广德以2.4元/瓶购进,售价3元/瓶。2023年12月19日曹先生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瓶“美年达”橙味汽水和1包利群烟,共消费21元。 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结缘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3瓶“美年达”橙味汽水(生产日期:20230226,保质期9个月)。截止2023年12月19日以上汽水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2元,违法所得3元。 | 1、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进行警告; 2、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3瓶“美年达”橙味汽水; 3、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03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0日 |
5 | 广德县惠多超市 | 92341822MA2NHAN75E | 吴明传 | 广市监处罚〔2024〕07006号 | 广德县惠多超市(吴明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广德县郅佳烟酒店以41元/件的价格购进了10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1件12桶,售价为4元/桶。84元/件的价格购进了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2件,1件12桶,售价为8元/桶。2023年12月19日曹先生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及1瓶奶茶共花费8元,其中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6个月)售价4元,已超过保质期。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惠多超市进行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6个月)、3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生产日期:20230613,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认定,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32元,违法所得4元。 |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 3、没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1桶统一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0605,保质期:6个月)、3桶汤达人酸酸辣辣豚骨面(生产日期:20230613,保质期:6个月)。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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