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647J/202408-00001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发布机构: | 桃州镇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工作计划丨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2024年工作计划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
序号 | 行业 | 任务名称 | 联查部门 | 抽查事项 | 联查对象 | 检查主体 | 责任分工 | 抽查比例 | 时间安排 | 备注 | 广德市责任部门分工 |
1 | 特殊食品(药品) | 2024年度特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药品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管部门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随机抽取1家生产企业和4家经营企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卫健委配合 | |
卫生健康部门 | 保健食品产品企业标准备案 | ||||||||||
2 | 粮食收储 | 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 粮食收储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
市场监管部门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
3 | 粮食加工 | 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 粮食加工企业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 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6月25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25日前完成。 | 市发改委牵头发起,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
4 | 食盐定点生产 | 2024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 省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发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全省共2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为50%。 | 2024年3月至10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经信局配合 | |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检查 | ||||||||||
5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联合检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设置检测室,配置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设置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管理档案;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管理档案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统一发起、市农业农村局按分工负责 | 1个 | 2024年3月至4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农业农村局配合 | |
农业农村部门 | 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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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食品生产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市场监管部门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类企业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统一发起,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4年4月至11月 |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承办,市人社局配合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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