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675104660/202407-00133 | 组配分类: | 互动回应 |
发布机构: | 市文旅局(广播电视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公民 |
名称: | 【互动回应】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知道什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发布日期: | 2024-07-31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申报材料
(1)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复印件;
(3)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材料;
(4)演出协议或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演出举办单位名称、演出名称、演出地点、演出日期等内容),个体演员自行举办演出的不用提交此项材料;
(5)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具的书面同意函件(非必要,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需提供);
(6)演出场地同意函(非必要,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特定时间使用该场地举办特定演员演出活动的书面文件);
(7)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在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提供演出场所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或者《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复印件;
(8)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举办单位应在演出前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许可的,应当在演出前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供安全许可批准文件复印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9)演出节目单及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10)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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