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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372/202407-00040 组配分类: 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分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5 发布日期: 2024-07-15

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分表

发布时间:2024-07-15 08:19 来源:市城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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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分表
序号 权力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层级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表彰奖励标准,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和转报责任:制发评选表彰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
3.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县
2 行政奖励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表彰奖励标准,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和转报责任:制发评选表彰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
3.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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