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7349680372/202407-00040 | 组配分类: | 分表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分表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15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
广德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奖励分表 |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层级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第八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表彰奖励标准,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和转报责任:制发评选表彰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 3.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县 | ||
2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表彰奖励标准,并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决定责任:作出予以表彰或不予表彰决定,依法公示。 4.送达和转报责任:制发评选表彰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不予评选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或者评选的; 3.在承办环节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索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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