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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62179516N/202407-00003 组配分类: 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工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广德市工信局行政确认权力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2 发布日期: 2024-07-12

广德市工信局行政确认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4-07-12 15:18 来源:市工信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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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3

行政
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省级新产品鉴定确认,新技术鉴定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承诺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者不予转报;法定告知(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企业技术进步经费的;
2.不符合省级新产品认定标准而造成税收流失的;
3.在省级新产品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省级新产品鉴定确认、新技术鉴定确认初审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对不符合省级新产品鉴定确认,新技术鉴定而予以转报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
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专家评审,经集体研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新型墙材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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