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0032541450/202406-00210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广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4年第18号)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6-27 | 发布日期: | 2024-06-27 |
2024年6月26日,经《关于广德市2024年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广〔2024〕12号)批准,我市将征收集体土地2.1140公顷(31.71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开发区西区2024年1号用地东至迎宾大道,南至广德县友和建材厂,西至农村道路,北至G235国道;开发区西区2023年14号用地东至德兴路,南至安徽奇瑞管业有限公司北侧,西至二环石油余枫站东侧,北至广德林峰炉料有限公司南侧。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1140公顷(31.71亩),其中:农用地1.6863公顷(25.2945亩)、建设用地0.4277公顷(6.4155亩)。具体现状如下:
1.开发区西区2024年1号用地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0375公顷(15.5625亩),其中:农用地0.7550公顷(11.325亩)、建设用地0.2825公顷(4.2375亩);征收誓节镇花鼓村段家冲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316公顷(0.4740亩),其中:建设用地0.0316公顷(0.4740亩)。
2.开发区西区2023年14号用地征收誓节镇余枫村枫塘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1.0449公顷(15.6735亩),其中:农用地0.9313公顷(13.9695亩)、建设用地0.1136公顷(1.7040亩)。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广德市人民政府将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广德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广征补公告〔2024〕7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广德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7月17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广德市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社会保险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9月27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广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广德市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誓节镇余枫村枫塘、花鼓村段家冲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并在广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陈广,联系电话:17756378910
广德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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