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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734968061J/202407-00048 组配分类: 分表及流程图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程序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10 发布日期: 2024-07-10

广德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事项程序

发布时间:2024-07-10 10:54 来源:市应急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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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对经初步调查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审核、审批。
2、调查取证:案件调查取证时,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时,应制作询问笔录。
3、法制审核:局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4、审批: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5、告知:办案机构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等,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认真进行复核。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6、决定: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报局分管负责人审批决定。对重大处罚案件,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7、送达: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
8.执行:当事人指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填写结案审批表,局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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