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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403-0009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3月第一期(含誓节镇)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1 发布日期: 2024-03-11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3月第一期(含誓节镇)

发布时间:2024-03-11 14:33 来源:誓节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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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桃州镇宋长美食品店 92341822MA2T09LL76 宋长美 广市监处罚〔2024〕01024号 广德桃州镇宋长美食品店(宋长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抽检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购进,进货价格为32元/kg,共购进3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索证索票,后经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抽检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50元/kg。我局最终认定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为54元。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告,2024年1月1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的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壹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肆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2 广德市晓慧干货店 92341822MA2U4BA54L 郭成慧 广市监处罚〔2024〕01025号 广德市晓慧干货店(郭成慧)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9月中旬,当事人从宣城市胡氏调味品批发部购进了上述批次的辣椒粉,当时共购进了3kg,购进的价格为20元/kg,共计60元,销售价格为50元/kg。当事人在采购期间索要了该批次辣椒粉的供货商资质,未留存该批次辣椒粉的进货票据及相关合格证明。后该批次辣椒粉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至执法人员检查前,上述批次辣椒粉已全部销售完。办案机构最终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元(3kg×50元/kg),违法所得为90元(150元-6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对外发布上述批次辣椒粉的召回通知,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至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粉,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辣椒粉(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3 广德县东亭乡和义果蔬超市 92341822MA2QUEKX3D 丁和义 广市监处罚〔2024〕10009号 广德县东亭乡和义果蔬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4日和11月1日从广德县桃州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5号楼115号营业房广德谢曹园食品经营部购进了2次八角净重共4斤,进购价格25元/斤,进购价总额为100元,销售价为55元/斤。后该批次八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查验并保留了该批次八角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未能提供上述八角的合格证明文件。截止案发时,上述批次八角已售出3.48斤。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91.4元,违法所得为191.4元。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八角,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肆角。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八角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4 广德县东亭乡红月超市 92341822MA2QUBMJ3P 李九龙 广市监处罚〔2024〕10010号 广德县东亭乡红月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3日从广德县桃州镇老张粮油店购进了辣椒段净重共5斤,进购价格12元/斤,进购价总额为60元,销售价为50元/kg。后该批次八角经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查验并保留了该批次辣椒段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清单,但未能提供有效的辣椒段合格证明文件。截止案发时,上述批次辣椒段已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为125元。

2023年12月12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辣椒段,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伍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辣椒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辣椒段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5 广德县誓节镇张海冻库 92341822MA2QT73781 张大海 广市监处罚〔2024〕06010号 广德县誓节镇张海冻库(张大海)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上述该批次八角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0日,从宣城市九州市场E区232号永兴辣椒干货批发部购进,购进了该批次八角10斤。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保留该批次八角的进货票据、未索要供货商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2023年12月6日该批次八角,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该批次八角除损耗了部分,剩余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为90元/kg,涉案货值金额为4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执法人员无法认定销售数量,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2日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八角,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八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采购八角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保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2%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6 广德邱村镇广子菜店 92341822MA2T7QPQ81 袁功言 广市监处罚〔2024〕04005号 广德邱村镇广子菜店(袁功言)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广德县小阮干货店处以600元价格购进1件重量为30斤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销售价为30元/斤。2023年11月17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以30元/斤的价格从当事人处购买了2.5斤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用于抽样。经检验,上述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至检查时止,剩余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全部售出,无库存。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发布召回通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2024年1月9日当事人提交了召回情况说明。截至检查为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00元,违法所得900元。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87%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7 广德桃州镇程家燕子食品店 92341822MA2RYDEEXL 程海燕 广市监处罚〔2024〕01026号 广德桃州镇程家燕子食品店(程海燕)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微信向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A区9栋3038号张治国经营的干货店下单,然后其送货员送货上门,共购进5kg,购进单价为40元/kg,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单价为50元/kg。抽检批次散称酱菜(大蒜头)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5日,从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敬亭山茶场有限公司麻姑山分公司配件房的宣城市宣州区众帮酱菜厂处购进,购进产品名为散装糖蒜,共购进2桶(净含量:5斤/桶),价格为18元/桶,折合购进单价为7.2元/kg,销售单价为16元/kg,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并留存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小作坊证、进货票据及产品产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20230737),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330元,违法所得为5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散称酱菜(大蒜头),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8 广德桃州镇周周食品店 92341822MA2THDED0P 周鹏宇 广市监处罚〔2024〕01029号 广德桃州镇周周食品店(周鹏宇)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抽检批次的散称辣椒面(调味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3日通过微信向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A区9栋3038号的张治国辣椒专卖店下单,然后其送货员送货上门,共购进2.5kg,购进单价为16元/kg,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抽检当日因未找到票据,便告知抽检工作人员涉案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5日。涉案产品销售单价为40元/kg,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为60元。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散称辣椒面(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称辣椒面(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4%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9 广德桃州镇呙忠术干货店 92341822MA2RYDG40U 呙忠术 广市监处罚〔2024〕01028号 广德桃州镇呙忠术干货店(呙忠术)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微信向位于芜湖市长江市场A区9栋3038号张治国经营的干货店下单,干货店处送货员将产品送货上门,并未索证索票,共购进上述批次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10千克,购进单价为20元/千克,销售单价为4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40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

2023年12月14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2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散称干辣椒段(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0 广德桃州镇小陈食品店 92341822MA2QTXG20U 朱克玲 广市监处罚〔2024〕01027号 广德桃州镇小陈食品店(朱克玲)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沫(调味品)共3千克,购进单价为24元/千克,进货时并未索证索票。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沫(调味品)销售单价为4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20元,违法所得为48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干辣椒沫(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本案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辣椒沫(调味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1 广德市徽乡农副产品店 92341822MA2RYDG246 胡夏芬 广市监处罚〔2024〕01031号 广德市徽乡农副产品店(胡夏芬)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木耳共5千克,购进单价为76元/千克,进货时并未索证索票。上述不合格干木耳销售单价为12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600元,违法所得为22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干木耳,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贰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木耳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9%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2 广德县小曹干货店 92341822MA2QRHWYX8 曹中福 广市监处罚〔2024〕01030号 广德县小曹干货店(曹中福)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通过微信下单,供货商送货上门购进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段(调味品)共30千克,购进单价为28元/千克,进货时并未索证索票。上述不合格干辣椒段(调味品)销售单价为50元/千克,截止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涉案产品已全部售完,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为1500元,违法所得为660元。

2023年12月15日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30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及《召回情况说明》。截止目前,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不合格干辣椒段(调味品),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陆拾元。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干辣椒段(调味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6%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13 广德市杨滩镇发翠超市 92341822MA2WAW3A2P 金华翠 广市监处罚〔2024〕09009号 广德市杨滩镇发翠超市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8月30日从广德县桃州镇永盛调味品经营部处以人民币7.5元/kg的价格购进了25kg阜阳富春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蒜头(酱腌菜)”,生产日期:2023-08-30,以人民币9元/kg对外出售;于2023年11月11日从宁国市小雨逗逗食品店处以人民币1.5元/块的价格购进了20块宣城市文元食品厂生产的“豆干”,生产日期:2023-11-11,以人民币2元/块对外出售。当事人在采购期间未索要上述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的产品合格证明,仅保存了进货票据。后上述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经检验不合格而案发。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经营的经检验不合格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已全部销售,“大蒜头(酱腌菜)”销售价格为9元/kg,货值金额为225元(25kg×9元/kg)。“豆干”销售价格为2元/块,货值金额为40元(20块×2元/块)。

2023年12月11日当事人对外发布召回通知,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不合格原因分析及整改报告和召回情况说明。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收到任何消费者送回上述批次“大蒜头(酱腌菜)”和“豆干”,也未收到任何消费者的投诉和反映。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柒元伍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0%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14 广德县誓节镇桐鑫便民食品超市 92341822MA2N9MEE4N 张保林 广市监处罚〔2024〕06006号 广德县誓节镇桐鑫便民食品超市(张保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商品时,未保留进货票据,在消费者购买时,该饮料已超过保质期,因被投诉批次饮料仅剩1瓶,故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投诉批次商品,该饮料的销售价格为4元/瓶,涉案货值为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违法计算。 1、警告;

2、罚款贰仟元。
当事人未及时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定期清理,致使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当事人在采购该食品时未保留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58%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7日
15 广德县杨滩镇王秀明食品店 92341822MA2QU35Q00 王秀明 广市监处罚〔2024〕09010号 广德县杨滩镇王秀明食品店(王秀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1日以人民币0.65元/袋的价格从宣城市云峰商行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8/09的“德建®大辣片”200袋(保质期:150天),以人民币1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到12345热线投诉转办,投诉人江先生称当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一袋辣条为过期食品。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与投诉一致的“德建®大辣片”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德建®大辣片”3袋。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除销售给投诉人1袋外无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0.35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元叁角伍分;

3、没收2袋“德建®大辣片”。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德建®大辣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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