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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003254743U/202403-00090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誓节镇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3月第三期(含誓节镇)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9 发布日期: 2024-03-29

广德市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信息丨2024年3月第三期(含誓节镇)

发布时间:2024-03-29 14:31 来源:誓节镇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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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的主要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内容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1 广德市杨滩镇严家药房有限公司 91341822MA2MRE5C6H 严明杨 广市监处罚〔2024〕09016号 广德市杨滩镇严家药房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1年9月25日以人民币10.5元/盒的价格从东莞市康洁医药有限公司处购进生产日期为20210902的“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3盒(保质期至:20230901),以人民币25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2024年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批次“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已超过保质期仍摆在食品销售区待售,由此案发。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超保质期“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2盒。我局依法将上述涉案批次的超保质期食品予以扣押。上述涉案批次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上述超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元。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2盒“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今士健®葡萄糖电解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
2 广德邱村镇小曾批发部 92341822MA2T6YFY67 曾敏敏 广市监处罚〔2024〕04011号 广德市邱村镇小曾批发部(曾敏敏)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待售的“范同学®臭豆腐(香辣味)”,净含量:散装称重,生产日期B2023020,保质期9个月,经现场称重,上述食品重量为3.77kg,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56.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仟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重量为3.77kg“范同学®臭豆腐(香辣味)”。
当事人销售过期“范同学®臭豆腐(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1%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3 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 91341822MA8N0N8J19 关文萍 广市监处罚〔2024〕02022号 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经查,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1日共生产了106袋上述批次的猪头膏(酱卤肉制品),2024年2月2日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10袋,后公司自检用去8袋,直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冷藏贮存箱里还有88袋剩余产品,其生产的该批次产品用于做产品保持期试验,未对外销售。2024年3月5日,因该批次猪头膏(酱卤肉制品)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而案发。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当即对剩余88袋产品在拆除塑料外包装后,予以深埋无害化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

执法人员在对广德市关家湾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帮助当事人分析评估产品不合格原因,找出关键控制点,当事人及时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罚款叁仟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头膏(酱卤肉制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25%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4 广德县誓节镇家燕副食品超市 92341822MA2QTAERXQ 余军 广市监处罚〔2024〕06021号 广德县誓节镇家燕副食品超市(余军)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我局于2024年3月4日在当事人广德县誓节镇家燕副食品超市进行举报线索核查时,发现货架上待售的2瓶“千喜多”益生菌发酵复合果汁,生产日期2021/10/1,保质期12个月,1瓶“中完山”芒果果汁饮料,生产日期2021/2/19,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因未建立账目,根据该食品现有数量及当事人口述的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现场发现过期食品数量计算,为3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贰仟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过期饮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4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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