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56342452T/202411-00182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广德市教体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各科室应根据自身业务,切实做好保密初审工作。局机关保密工作分管负责人负责对拟公布信息的审核和实时监控工作。
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密级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提供信息的科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局机关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保密工作分管负责人审核;
3.局机关保密工作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公开。
七、拟公开信息不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或密级不明确的,应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拟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经审查,确定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公开。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应公开。
十一、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报告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违反本制度,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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