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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23556342452T/202411-00183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广德市教体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广德市教体局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发布时间:2024-11-04 16:52 来源:市教体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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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信息发布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政府信息动态调整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全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我单位政府信息的动态调整工作,二机构、中小学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加强信息发布“三审制”管理,及时、准确将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中公开。定期组织对发布信息的清理检查。

第四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全寿命周期管理,前期的意见征集、反馈,中期的多形式多渠道解读和执行情况评估,后期的清理和废止等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中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本机关不予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及时在政府网站相关栏目中公开。审查范围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五)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六)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六条 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时在相关栏目中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废止的,应当依据清理结果,对清理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重新标注。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认定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个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并已获取的,行政机关可以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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