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23556342452T/202411-00185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市教体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广德市教体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11-04 | 发布日期: | 2024-11-04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00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本部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
第三条 对涉及社会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根据决策事项,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对公众普遍关注且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当采取直观、易懂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或者向公众提供参与体验、监督的途径,增进其对决策的理解和支持,便于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加强监督。
第六条 公开征求意见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公众媒体征求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召开座谈会。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事项,邀请相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受本项重大行政决策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召开座谈会,向参会人员通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认真听取参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的。
第八条 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我局将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我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在决策过程中,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需要,应当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